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没有利用职权整人,没有人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比他受贿多得多的人都没有死,凭啥判文强死刑?我要上诉!”
文强妻子的180度急转弯
——辩护律师眼里的周晓亚
本文背景:周晓亚,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的妻子。作为重庆市天然气公司协会的职工,周晓亚在退休后,一直在打理家中的财物。她和他人合伙做过煤炭生意、承包工程,还曾将一些钱转移给其弟在民间放贷。
在和文强共同受贿一案案发后,周晓亚归案后表现得主动积极,首先把受贿的事实和赃款的去向做了交代,对共同受贿部分全部承认并在法庭上说“文强不如 狗”。然而,在得知文强一审被判处死刑,自己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周晓亚在二审时,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 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为本刊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作为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倪泽仁曾执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2001年至 2003年,倪泽仁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曾担任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分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如履薄冰的辩护委托
2010年1月1日,酣睡中电话骤响,来电地点显示为重庆,顿时我心头一惊,睡意全无。
刚刚结束了世纪大案“亿霖传销”和“山西溃坝”案件的辩护工作,我又接受“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文强妻子周晓亚亲属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江北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李庄案中,媒体网络给“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从事辩护工作的北京律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律师们只要听说谁将前往重庆,总要 送以善意的叮咛:小心点。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每天听到、看到身边发生如此多的案件,代理一些极为敏感、甚至被媒体狂炒失实的案件,这究竟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前车之鉴告诉我,代理这种案件,有可能被媒体网络推到浪尖,大出风头,但更多的是被媒体网络唾骂不止、摔到谷底。
不过,作为一名律师,无论如何不能在当事人求助法律帮助的时候,以个人安危和意愿而婉言谢绝。
一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在长达一年的诉讼期间被关押在看守所,与世隔绝,处于一种“二比一”的强制困境。
这时候,律师更有义务代表其家人“探亲抚慰”,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为,此时此刻,他们已经成为弱者。正是如此,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才为这些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如此多的救济程序和诉讼权利。
不过,接待周晓亚的委托人那天,双方谈话前的“怪诞举止”,让我每次回忆起来,还是觉得既好笑又无奈。
当时,我住在重庆某酒店。委托人进房间后,先将自己手中的3部手机的电池板抠下,放进洗手间,并用浴巾掩盖好。我也按照如此“程序”做好准备。随 后,双方的谈话开始。由此可见,李庄案带给律师界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后遗症是多么的严重。不少律师在会见中的言辞也表现出躲躲闪闪,这不敢说,那不敢做。
2010年1月25日,我接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出庭通知书》。周晓亚受贿一案,定于2010 年2月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起诉书》,此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有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
上述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受贿等多项罪行。本案审判长为刑一庭庭长,出庭公诉人为“十佳公诉人”么宁等3人,5 名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
根据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将持续5天。
庭审中的周晓亚
2010年2月1日上午,我还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2008年襄汾尾矿溃坝事故案中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一案。结束工作后,我于当晚赶赴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渝中区南纪门,这里足以体现老重庆的街巷风貌和百姓生活。那几天,这里异常热闹,法院门口挤满了伸长脖子窥视法庭的人们,附近宾馆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家媒体的记者,法院周边拥挤的“苍蝇馆子” 里座无虚席,坐满了操着不同口音的斯文食客。
作为周晓亚的辩护人,我已经在法庭上坐了4天,包括晚上的3小时,被告人周晓亚对检察机关指控其与丈夫文强共同收受80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统统承认,但被告人文强却说“老婆收钱后,大多数没有告诉我”。
2月6日,庭审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趁着5日下午对其他被告人的举证质证机会,我坐在宾馆里赶写自己的辩护词。
当最后几个字敲击完后,我伸展了一下劳累的身躯,推开窗户,望着长江,深深地呼吸了一口湿润的空气。
办理这类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我深感责任重大。尤其是在李庄案件发生后,我有如履薄冰的感觉。有时梦见自己回北京,竟然在重庆江北机场被警察带上了警车。
经过几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认为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远不同于媒体报道的那样。我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这些被涂抹上各 种色彩的案件。在法庭下,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晓亚作为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之所以构成受贿罪,是因为其丈夫文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属于法律规定的 “特定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两个要件为“授意”和“共谋”,也就是说周晓亚要告诉文强“谁送钱,办何事”。如果不转达,就不能认定 文强构成受贿罪,周晓亚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通过5天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周晓亚对所收钱财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是否告知文强” 的细节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比如,周晓亚在庭前的审讯笔录中供认收钱告知了被告人文强,但当庭举证的笔录中均简单出现了“我告诉了文强”,而告诉的内 容却没有具体供述。而文强当庭对很多受贿事实坦言,“她收的钱,相当部分没有告诉我”。并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多次供述,“多数没和我说过”。
所以,我认为作为口供基准的被告人周晓亚发生了变化。这一核心事实不经当庭质证,特别是不对周晓亚与文强的口供当庭质证查实,无法认定这种特定关系人依附型的共同受贿犯罪。同时,在辩护词里,我还就我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两个程序方面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经过5天5夜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重庆文强涉黑受贿系列案件终于结束了。我也返回北京,但只要落座,屁股就疼,实在坐得太久啦!
回到北京后,我搜索网络方知,法庭上,我对两个程序问题的激情辩论,引起了媒体的热炒。有的报道为“炮轰”公诉人,有的表述为“斥责”检控方,还有的报道为“周晓亚的辩护人情绪激动地表达了对诉讼程序的不满”,更有甚者,竟然演绎到我的辩护是对整个重庆打黑的抨击。
其实,我仅仅是对个案的程序辩护,并非是对整个重庆打黑的抨击。
“从轻”的判决
2月份的庭审质证后,我还是频频出差在外,但出庭、会见周晓亚案件的所有手续我始终携带在身,以备接到通知,及时飞往重庆。
2010年4月4日,我突然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决定书》的传真,被告知 “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我终于可以把重庆案件暂时搁置一个月了。
2010年4月9日下午,我突然又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我案件于2010 年4月14日上午继续开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下午3点全案宣判。我只好预订机票,13日赶往重庆。
案件结果会怎样?我想,文强也许不会被处以极刑立即执行,但其所犯受贿罪的金额非常危险。因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有的受贿金额一个亿死不了,有的区区几百万便可以处死,差距之大令人费解。但其妻子周晓亚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下。
4月14日上午9点整,文强一案在休庭两个多月后继续开庭审理。法院仅有30多人参加旁听。 9时整,文强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走向被告席,精神大不如上次开庭。文强的穿着还是第一次庭审时的黑灰色休闲夹克衫。
上午的开庭只进行了14分钟,内容为对同案被告人赵利明馈赠给文强、周晓亚的一幅价值 364.12万元“青绿山水”画重新鉴定后的法庭质证。
早在2月2日的庭审质证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周晓亚收受同案被告人赵利明行贿的价值 364.12万元的张大千名画,构成受贿罪。当时,我和被告人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等人均对该画是否属于真迹以及价格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强烈要求重新鉴 定。休庭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申请国家文物局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重新鉴定。
2010年3月9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鉴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为《蜀山携琴访友图》) 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此画上款“静庵先生”,笔墨粗俗,款字浮弱,经鉴定为一般仿品。其女婿肖建初收藏印也系伪造。
据此,我发表三点质证辩护意见:一、既然该画经过国家最高、最专业、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般仿品,系十足的假画,那么,就无需再进行任何形式的 价格鉴定;二、非常感谢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它再一次表明了作为法官所具备的中立、公正的职业品格;三、请判决否定检察机关对该笔受贿事实的指 控,并从被告人周晓亚的犯罪金额中减去相应数额。
当时,根据我的乐观估计,被告人周晓亚已经从受贿816.42万元降低为442万余元,且具有自首情节,为此,其量刑的区间和基准应当在10年或 10年以下。
宣判后,靠安眠药入睡
无论我人在哪里,办理重庆打黑案件所产生的隐忧始终挥之不去。
我在想,做律师最尴尬、最郁闷的事无非是领到了人民法院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的判决书。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最为关注、最为自省的应该是,你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是否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左右”判决。不过,对周晓亚的刑罚结果,我认为好于预期。
4月14日下午,法院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面对判决结果,文强没什么反应,很平静。周晓亚则情绪激动,当庭失声痛哭,瘫软在地。宣判的次日,我在重庆江北区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了周晓亚。
令我吃惊的是,周晓亚已经从我第一次会见时的傲慢、怀疑,第二次的惊恐、侥幸,迅即转化为宣判之后的痛悔和彻悟。她是拿着厚厚的判决书,穿着 “0027号”囚服,边哭边走,进入会见室的。
一个人一生中遇到丈夫判处死刑,儿子不知去向,自己又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当然是最大最惨的事情。出于职业习惯,我问候了她前一天晚上的睡眠状况。同时,也请她谈谈对判决的感受以及有关丈夫、儿子、家庭、人生等话题,最后再平静理智地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怎样上诉。
她的第一句话是:“昨天晚上吃了很多药才勉强闭上眼睛,文强判死刑,太重了!”
我问她:“昨天你在法庭上,突然变得无法控制、抽泣不止,继而瘫软在地,最后又双脚跳起,奋力跺脚,以至于法警将你带离法庭。如此强烈的反应,是不是因为文强被判处死刑?”
“当然!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没有利用职权整人,没有人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比他受贿多得多的人都没有死,凭啥判文强死刑?我要上诉!”
会见过程中,周晓亚不时流露出对丈夫、儿子的牵挂,向我探寻有关情况。如文强是否上诉?儿子现在被关押在什么地方?周晓亚还十分失望地问道:“我还能否和文强再见最后一面?”
最后,我根据其口述内容当即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并令其签字,按照其意愿提交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月13日13时,文强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在结束对文强的发问后,周晓亚开始接受法庭调查。周晓亚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表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成立,并称量刑过重。
庭审中,文强和周晓亚两人的回答很默契,这与一审期间两人表现状况完全不同。周晓亚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罪行。
5月21日,文强案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 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回到宾馆,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丝毫没有以往办完案件后如释重负的感觉。
站在房间里,我望着枯水期的嘉陵江和眼前陈旧简陋的民舍,沉思良久——
沟沟坎坎的重庆怎么能孕育藏匿如此多的黑社会,培育滋养这些黑社会的土壤究竟有些什么成份呢?黑社会应当在其尚未成熟、尚未危害社会的时候严厉防控、打击,何必要等其经营成熟、壮大之日,才去消灭呢?
我也在想,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尤其是死刑、死缓,也不可能有任何界限。如此宽广的量刑区间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有些个案刑罚裁量随意性已经显现,且极不平衡。
嘉陵江上轻雾弥漫,山城上空阴霾涌动。我拿出相机拍了一张山城小景,随即拉着行李,拔出门卡,退掉房间,直奔江北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