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虚报瞒报财产可予免职 只申报不公示成新规短板
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与2005年的测算相比,扩大了近 1倍
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到底有多高?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2008年官方统计显示,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不足1.6万元、城镇最高收入10%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足4.4万元,这是否反映了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
统计上如此低的居民收入,怎样解释中国房市的火爆和房价的持续高涨?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来自哪里?冲击房市、股市、流向境外的海量个人资金来自哪里?我曾在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国家统计局有关城镇居民收入,特别是关于高收入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需要大幅度修正。
2009年,我们做了城镇居民真实收入支出的第二次调查,并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研究。这次调查,目的在于取得真实可信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推算收入水平与若干消费特征参数的关系,但不能用于直接推断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分布。
在收入与消费的关系中,一个关键的参数是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恩格尔系数是一个收入水平的指示器,其下降反映收入水平的上升。基于此,我们可以使用统计学或计量经济学方法,找出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利用这种关系来检验居民收入统计数据。
为了排除其他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使结果更可靠,作者在大量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使用了分组比较法和计量模型分析方法估算收入水平与恩格尔系数之间的关系。
后一种方法控制了对恩格尔系数有影响的若干变量,包括城市规模、地区差异、居民教育水平、家庭规模、就业面等,得到了收入水平和恩格尔系数之间影响系数的可靠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官方公布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推算。
推算结果发现,中国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居民的统计收入略低于推算收入,但差异不太大。从中等收入组往上,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的差距逐级增大。差距最大的是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最高收入的 10%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4.4万元,而我们用模型分析法的推算结果是13.9万元,是官方统计收入的3.2倍。这与作者2007年调查报告的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这些未能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的收入可以称为“隐性收入”。其产生原因并不是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在于官方统计调查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全国平均的城镇居民收入比原有统计提高了1倍,达到人均3.2万元。
计算说明,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中国实际居民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官方统计。
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只有23倍。
据作者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 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
由于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依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我们把这个5.4万亿元的收入视为“灰色收入”。这个“灰色收入”,经由全国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确是客观存在。
与作者2007年报告对2005年收入的估算相比,2008年中国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扩大了近1倍(2005年中国居民的“隐性收入”4.8万亿元,其中按同样口径计算的“灰色收入”部分2.7万亿元)。而在同期,中国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灰色收入”仍在以快于GDP 增长的速度增长。以上推算也得到宏观数据的支持。
根据2008年住户收入统计计算,居民储蓄总额(居民收入减去消费的部分)为3.5 万亿元。但实际上,仅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加了4.5万亿元。加上居民非贷款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投资、居民自有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及居民对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居民储蓄总额估计在11万亿-11.5万亿元之间,比按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高出7.5万亿 -8万亿元。
再加上居民消费支出的遗漏,国家统计局统计上遗漏的收入估计至少在9.5万亿-10万亿元之间。与作者计算的9.3万亿 “隐性收入”的结果基本吻合。但不排除本报告仍一定程度上低估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可能性。
由于中国的“隐性收入”数额巨大且分布高度集中,其主要部分(即经济普查无法发现的5.4万亿元)不能看作正常的统计遗漏,而是“灰色收入”。所谓“灰色收入”,主要指两种收入。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
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而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
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中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已发生改变。全部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实际份额高于国家统计数,而该份额下降的速度则慢于统计数。但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这是因为,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比国家统计数更低,下降更快(2008年居民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46.7%调整到42.3%),非劳动收入的份额则更高(2008年非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9.9%调整到24.4%)。
这导致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分配更加不公。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这些增加的非劳动收入并不是正常的资本收益,而主要是来自不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同时也包括非法收入,包括来自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及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收益的流失。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这说明,权力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造成权力和资本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和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
这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是对中国前途的严重挑战。这也说明,中国尽管经历了30年经济体制改革,但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严重滞后。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励精图治,严惩腐败,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当前,要防止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拉大,首先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阳光财政,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冲突,保证持续发展。
*作者为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本文是《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的摘要,全文将刊于中信《比较》第48辑
来源:《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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