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就争论不休、没有停止过。深圳改革最初打出的口号就是“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正是因为中国改革之前的制度基础是没有效率的大锅饭、不讲效率的假公平,因此谋杀了所有人创造的积极性,培育了多劳不多得的“懒惰”精神。
而大提特提效率问题并最终写入党的文件正是在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假公平阻碍了中国生产力的解放,让中国解放三十年之后仍处于世界最贫穷的国家的地步,让中国人不能抬头挺胸的走出国门,沦落于孤立、封闭且自我骄傲的沉醉在大家都吃不饱穿不暖的境地中。正是效率与激励机制的作用,让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同时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差别,于是公平的问题再次超越了效率占了上风。因为贫富差别的结果引发了社会的争议,于是为结果公平出发的对贫富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主要矛盾。从政治的目的出发,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上升到了压倒一切的位置。
应该是维护公平并保护弱势群体并不是一个需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早就将这个问题说得一清二楚了。问题只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和理念来保护弱势群体。
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竞争中的失败者,如企业的破产、失业、下岗、风险投资的失败、老弱病残等等都会造成一批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参与竞争或在竞争中失败的人群就必然要求建立市场经济,发挥各种生产要素效率的同时,建立尽可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用税收和二次分配、用国家的力量承担起让弱势群体有尊严的生活并获取再次进入市场竞争的条件和能力的责任。
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要这样做,任何性质的国家为了政权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必须这样做,也因此这些内容因也写进了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等相关公约之中,包括“适足的居住权”“最低生活的保障”等等。
但重要的则是政府不能将这些理应由政府用税收和相关法律制度而建立的保障制度的责任推给市场,并假借公平的名义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名义而破坏市场经济应有的效率原则与竞争。
如当中国过度的为保护“本土创新”时推行了中国式标准的技术认证。但这种认证,尤其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模式,不但限制了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入,也限制了国内的技术创新。无论是从电信到药品、从火车到玩具、从电动摩托车到绿网,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中都能看到这种过度的保护对效率的限制或说遏制作用。证明了表面公平的保护只是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如中国政府对动漫产业“过度扶持指导”,对外来动漫的严格限制,名义上是公平保护国内落后弱小的动漫产业,但却限制了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当中国过多的将意识形态的东西、社会道德功能的东西强加给动漫产业,将电子游戏中的砍头动作审批权变成了对网游执照的砍头权,那么又如何让中国的动漫与世界竞争呢?连唐僧由与孙猴子都不得不去将市场和经济学了。这种过度的名义为公平竞争的扶持与保护的结果却只能是对效率的限制和对公平的破坏。
中国的《劳动保护法》毫无疑问是一部为保护弱势的劳工群体获得公平机会的法律,但其破坏社会称为是一部恶法。不是因为其良好的出发和用心,而是因为非市场化的过度保护。结果,在劳工单方拥有无限主动权时,企业就不得不减少就业的机会,不得不依法而加大监管的力度,不得不时刻提醒与抓住劳工违规的现行,以便为解雇做好一切准备,不得不在与法律的博弈中改变对员工最有利的就业规则……结果因增加管理费用而挤压了利润空间时,并没有让弱势的劳动工人以因劳动法而增加收入,同时大大的降低了劳动的效率。依赖于行政的过度保护依然无法实现公平。
中国为保护公民的居住权利实行了对欠银行个贷不还者,不得将其从只有一套唯一住房中腾出的司法保护。于是当这种个人债务被过度的保护时,就严重的损害了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让“杨白劳”成为了合法被保护的欠债人的同时,使被当作负债抵押品的房屋可以被无偿的占用。表明看,中国的政府在实行一种对公平给以保护的措施,其结果是培养出一群欠债合理合法的老赖来。这难道就是中国政府与社会想要培养的一种公平精神吗?这难道就是中国要追求的社会公平吗?
中国为了保护在公共道路,甚至高速道路上、铁路上的行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出台了对行人给以最充分保护的交通法律,让机动车承担几乎百分之百的碰撞责任,于是红绿灯这个令行禁止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就在过度的保护中被那些自称为弱势群体的人们践踏了。连捍卫着红绿灯这个法律尊严的警察也被当作了稻草人而被漠视了。中国最拥挤的交通不是出现在中等城市,而是出现在首都。而在首都不是出现在车行人行流量最大的长安街上,而是出现在号称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学府,代表着中国最高文化象征的中关村。因为长安街上的天安门让社会多少还知道一点法律的重要性,而那些自称有着高等文化的中关村的青年们则更记住的是法律给他们的保护。于是这些天天高举着“公平”要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大旗的学生们,就成了带头破坏社会公平的主力人群。可以想象当所有的行人、自行车、小摩托都在对红灯视而不见的穿行时,那么必然降低了机动车通行的效率、增加了环境的污染,仅从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生命,但实际的效果却是大大的增加了失去生命的风险。这就可以知道,法律无知的过度对名义上看似公平的保护,实质上恰恰是对生命与公平的不负责任。
中国这种名义上为了公平的法律有许多,但实质产生的效果却都是在破坏效率,并且制造大量的新的不公平。于是就有了名义上保护低收入家庭住房中的腐败,有了给母猪包工资中的腐败等等一系列为了公平而产生的不公平。
但是我们的效率呢?效率在几乎所有为了公平而扭曲的政策面前低下了高昂的头。为了公平而牺牲了效率,如果真的能实现公平,牺牲一部分效率也是对的。但如果完全为了公平而牺牲全部的效率岂不是又要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中去。让无效率的中国再退回到所有人都公平的贫穷之中吗?而今天的所谓为了公平而出台的各种保护性法律牺牲了巨大的效率的同时,却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公平,反而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在拼命的呐喊着社会中的不公平。也许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把解决公平问题的重担推给了市场,把因公平而降低效率的牺牲推给了企业,由企业承担几乎所有的调整利益关系与公平的成本。效率提高的是国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企业在承担全社会的公平成本时,就必然会损害公平的政策所名义上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公平的政策与法律都在向着相反的政策方向卖力的拉动,也因此大量出台了保护公平措施的社会,反而激起了更多的不公平的呼声。
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国最大的不公平问题出在初次分配之中,国家无情的从社会的手中暴利的获取了连续多年远远高于GDP增速数倍的税收。同时高额的从土地等资源的拍卖中获取了大量的非税收入,还从中获取了大量的行政性收费。这样就第一次的挤压了企业从市场中获利的空间,同时挤压了企业对劳动收入的分配能力。酷税从市场的角度先拧干了毛巾,资源分配的不公用第二次的强力挤出了更多的水分,行政性收费则不放过滴下来的水滴。于是一块本应拥有更多水分和营养的市场成了一块干旱的盐碱地。
政府很清楚的看到了市场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竞争失败者,必然会苦乐不均的出现收入分配中结果的不公平。这些不公平本应该用二次转移的收入分配方式来解决,但政府却再一次将这个责任转移给了市场,再一次加码的扭曲收入分配的结构。让市场承担应由转移支付而形成的成本,不但解决不了公平问题,反而会加大社会不同层次群体对社会不公平的抱怨。
纵观世界发展史,可以总结出多种社会矛盾的类型,并且因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都可能发生战争、暴力革命,但许多的矛盾并不因此而改变政权,并可能因国家政策的调节而缓解这些矛盾。如劳资之间的矛盾、如工农之间的矛盾、如贫富差别的矛盾,但只有一种情况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并最终会改朝换代。那就是当国家的税收让那个所有的收入阶层都在爆发不满,而不是仅仅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产生着摩擦与矛盾。如果这个社会经济高速增长中真正受益的群体越来越少,那么就一定不是最优的选择,一定会激起民众的反对,并从抱怨发展为动荡。
牺牲了效率就无法将蛋糕做大,就不可能有更多的财富用于分配,而牺牲的公平保护则不但牺牲了效率还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
如劳动法试图让企业在利润的分配中加大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力度,减少企业主或企业股东们的所得,但为什么不从政府的税收中给以企业优惠呢?当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到风险过大、获利困难时,又会有谁愿意承担市场风险而进行投资于生产呢?如果企业者的获利收益低到比员工的收入还低时,一定会关闭工厂而让更多的劳动者失业。2008年这种情况就曾大量发生。
如中国的房地产调控试图用银行的信贷政策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政府试图用商品房解决公民的居住权力保障问题,而迟迟不曾用政府从土地中获取的暴利去进行保障房的建设,决不放弃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中获取暴利,又想让商品房降价解决几乎所有人的住房问题。这就等于将所有的调节公平的责任都推给了市场。公务员却可以借助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保障性政策优先多吃多占的拥有了资源与财富,更是加大了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社会的不满。
当社会开放了财产性收入的领域时,初次收入分配中的差别就更多的体现在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差别上。因此从工资收入分配中看不出来的隐性收入剧增。市场风险意识强且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家庭就从财产性收入中获得了更高的收益,而这些投资风险的收益是无法靠政策性、法律性限制去调节的,除非这个国家不准备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否则就一定会有合法的投资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份额的收益。
而整个社会从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一定会经历这样一个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过程,并且是一个较长期、几代人的发展过程。而在这个发展阶段,不用政府的转移支付去承担保障与公平的责任,却试图人让市场区承担收入分配公平的责任,其结果一定是不但牺牲了效率,也会造成更多的不公平。关键的问题不是不要公平,不是不应立法保护公平,而是应鼓励市场发挥效率而政府承担保障公平的责任。
当社会中许多人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批评时,常常将两者都列入到市场应承担的责任之中,而实际是应用市场的结构来发挥优先的效率,而由政府来承担调节公平的责任。而目前的问题从各种立法的扭曲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恰恰是政府将调节公平的责任推给了市场,并因此得出了市场经济是一种坏的制度的结论。因为市场经济的逐利性竞争是市场效率的基础,而试图以为市场可以解决公平问题就一定会失败,并最终引发社会的动荡。
凯恩斯主义中的精华并非是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去扭曲市场经济,而是用看得见的手帮助看不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经济中的不足促使市场经济正常发展。但错误的理解让政府再用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互相扭劲,并拼命的试图用看得见的手打败看不见的手,让看不见的手替政府承担更多的公平责任。于是一个被扭曲的市场经济就只好在今天的“蒜你狠”、明天的“豆你玩”中按下葫芦浮起瓢。解决了市民吃蒜的公平时,形成了菜农们种蒜收入的不公平分配而永无宁日。
猪肉价格问题是如此、商品房房价是如此,并逐步的蔓延到了小麦、粮食、蔬菜等等价格问题。正在与不能让市场为公平而牺牲效率,正在于政府应用二次收入分配调节公平。但这种争论至今仍无结果,但在扭曲之中仍在继续的产生着比名义公平更为严重的新的不公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