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成员就是否修法“取消贪官死罪”辩论。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 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 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关于该不该“取消贪官死罪”的争论此伏彼起。现在,终于有在公安部任过职的大人物将其放到桌面上公开鼓噪了,无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窃以为,“取消贪官死罪”根本无须讨论,直接施行不就得了嘛。
“取消贪官死罪”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这年头,跟国际接轨可是最时髦的事情,尤其那些对利益集团和官员有利的“国际惯例”,统统被施以“拿来主义”。牟新生委员煞有介事地举出了发达国家的例子,无非是暗示“取消贪官死罪”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了“国际惯例”当幌子,别说“取消贪官死罪”了,干啥事都理直气壮。当然,他没好意思说其实好多发达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死刑。
贪污贿赂罪犯非常复杂。牟新生委员表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 罪难度相当大。”对此我一万个赞同。有哪个贪官背后没有复杂的背景呢?有哪个贪官如果深究的话不会扯出一连串的“蚂蚱”呢?有哪种犯罪行为侦查起来会比查 处贪官难度更大、阻力更大呢?归根结底一句话,这都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啊。
实际上,“贪官不死”早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传奇。别说贪污几百万、上千万的了,连贪腐上亿的也可保命呢。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 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人曾大声疾呼:贪污2.6亿不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是的,这确实需要一个理由。可这个“理由”谁来给?至今似乎没有任何人来回答。
既然“贪官死刑”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还不如早点取消了好。有了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着那里,某些好事之徒就不会再嚷嚷“贪污2.6亿不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