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侵犯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英国卫报、法新社等国际媒体报导,控诉者陈晓梅本身是律师,有一天她到西安的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看“唐山大地震”,电影开演前竟播了20分钟的广告,她不满自身的权益被践踏,决定控告电影院与电影发行商华谊兄弟,“没有提前告知的广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陈晓梅似乎不是为了钱而提告,因为她只象征性地请求被告退还电影票价人民币35元,外加赔偿损失费35元、精神损失费1元,总计人民币71元(约台币334元)。她还要求被告写一封道歉函,以示诚意。陈晓梅认为,消费者购得的电影票上所标明的时间应是观影时间,而不是电影广告开始播放的时间。
台湾广告总长不逾12分
相较之下,台湾的观众幸福多了,新闻局有相关规定,正片开演前,于电影院播出的政府公益宣导广告、商业广告、电影预告片相加总长不得超过12分钟;基本上的长度分配是2分钟的政府公益宣导广告、5分钟的商业广告、5分钟的电影预告片。通常在暑假、春节等特殊节日,商业广告长度可能会稍长,但不会超过8分钟。
中国电影广告普遍超长
据悉,开场广告超长的现象在中国非常普遍,陈晓梅表示,目前中国国家广电总局对于开场广告长度并无明确规定,她希望藉此控诉唤起官方当局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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