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北京正式实施“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楼市新政以来,“限购令”就成为许多地方政府调控楼市的手段。日前,随着大连住房限购令的出炉,全国已有十四个城市竞相效仿,出台了各地不同版本的“限购令”。
尽管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有所差别,但通过“限购”的行政干预调控楼市的思路,似乎已形成高度的一致性。只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地方的房价未见明显松动,反而滋生出离婚潮、退房纠纷等诸多社会问题,“有钱想买房的那就假离婚吧,可买两套;假如儿子满18了,和他断绝父子关系,可以买三套了!”
毫无疑问,限购令的初衷是为了有效打击愈演愈烈的炒房热潮,适时给房价降温,但这种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以及本身的正当性,却值得好好推敲。这种针对契约自由的行政限购手段,本质上是有违现代市场原理与法治精神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乃是市场运行规则的基本前提,它排斥对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进行不当干预。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出于调控楼市的意图,可以从宏观上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或限制,但不宜直接限制公民购房的自由权利。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标,限制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与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法则完全相悖。
不仅如此,楼市“限购令”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对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形成直接挑战。“限购令”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4月17日的“新国十条”,而各地出台的政策也基本上不具备法规属性。在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示下,地方政府出台叫停民事合同交易的“限购令”,明显违反了现代民事法律精神,有的还涉嫌对购房者身份和居住地域的歧视。
或许从眼前看,这种以牺牲市场规则和法治原则为代价的行政干预,能够获取一定的平抑房价效果;但它最多只能暂时抑制住公民的购买需求,并不能从根本上均衡楼市供需关系。因此,常态化的楼市调控,必须回归到市场与法治的轨道上来,铲除房价虚高的种种“腐败成本”,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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