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到深圳须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远景高楼为深圳。
一名香港妇女因为“腰缠”13公斤黄金企图从深圳闯关到香港而被逮个正著,目前正面临终身坐牢的可能。以最新的金价计算,13公斤的黄金价值约400万元人民币,即45万欧元,因此黄金作为避险和抗通胀的金融产品,需求十分旺盛,黄金走私也因此吸引当局的关注。
根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法院14日开审一宗黄金走私案,揭露了上述“腰缠万贯”闯关的案件。
现年46岁的被告吴运娣是香港人,是另一个香港人陈楚珍雇请的保姆。2010年6月9日上午,吴运娣受陈楚珍指使,从罗湖口岸入境前往陈楚珍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某大厦的住所,从一男一女两人手中接收了9块黄金。吴运娣在两人的协助下,将9块黄金用胶带绑在腰腹部。当日上午8时40分,吴运娣藏带这些黄金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由罗湖口岸出境,但被罗湖海关查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吴运娣腰腹部发现绑藏而未向海关申报的9块黄金,含今量为99.9%,共13公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运娣无视国家法律,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报道引述罗湖海关人员表示,黄金属于非应税商品,一般携带超过50克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可以予以免税放行。罗湖海关一位负责人表示,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是带黄金出境则更加严格,因为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黄金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专用许可证件,出境旅客携带黄金也应向海关主动申报,数量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是50克以下)。当事人若通过伪装手法携带黄金出境,涉嫌走私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道又引述大陆一名律师指出,触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其中,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吴运娣被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存在,但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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