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暨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
近日遭禁锢期间,我听到了一个痛失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人的倾诉,于是我极有兴趣地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中国国籍法),我以为中国国籍法存在若干应当修改之处,现提出若干修改建议如下:
一、建议修改中国国籍法的理由:
1、根据虽持有外国国籍,但不自愿丧失中国国籍的广大海外华人的心愿和要求;
2、根据中国公民的国籍就是祖籍的历史和感情;
3、根据公民的国籍权是与生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天然权利的理念和实践。
二、建议修改中国国籍法的原则;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
2、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不会或不能自动丧失的原则;
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经批准退出,即丧失中国国籍的原则。
三、修改中国国籍法的建议:
1、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当修改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均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2、中国国籍法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应当修改为:“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承认其外国国籍。”
3、中国国籍法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应当修改为: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四、修改中国国籍法的目的:
1、中国国籍法只承认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
2、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
3、持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以上修改中国国籍法的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可以立案?请你们定夺,请回信。
高洪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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