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逃贪官带走了多少财富?外逃的贪腐官员如何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境外,将赃款洗白后成为可安享的资财?日前,中国央行网站刊发一份《中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研究报告,给出了技术官僚的权威研究。由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这个报告,完成与2008年6月,近日才在央行网站上刊发,虽不久就被删除链接,仍引发各界关注。
《南方都市报》的一篇社评说,贪官外逃现象,是现实对世道和人心的双重摧残,“只要一个国家的一些精英所扮演的角色如此双面和分裂,其在国民中间建立共识和道德勇气的努力将变得万分艰难”。
央行报告作者坦承,八十年开始出现外逃贪官,这些贪腐官员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 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只能勾画出大体状况。
据公安部 2006 年 5 月公布的数据,近年来,陆续缉捕到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 700亿元人民币。
截至当时,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的仍在逃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潜在的经济损失和他们实际非法转移的资金数额,只有“将这些人缉捕归案审查以后”才能确定。
中国官方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官员(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 16000至 18000人,携带款项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
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2005年10月批准这一条约。《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反洗钱方面国际协作义务,对内,公约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1989年成立于巴黎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机构,中国政府在2007年成为其成员之一。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提出,“政治公众人物”是洗钱犯罪的高危人群,对其及其关联人员的账户应该强化审查,加强风险管理、持续监测。
央行的这份报告总结了中国贪腐官员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主要途径。
首先是现金走私。现金无记录,通用性好,难于追索,但其大额转移容易引起警察、海关机关的注意,因此必须采用走私方式。
有时,贪腐官员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携带数额有限,风险大,一旦被海关或边防机关查获则是人赃并获。因此,贪腐官员一般是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运钱。
地下钱庄雇佣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存入银行户头。
这个办法的缺点是手续麻烦,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成本不低。但风险较小,即使偷运现金的小喽罗被抓获,也很难循线追查到地下钱庄,即便查到了地下钱庄,也不太可能摸出委托者的身份。
另一个常见的办法是替代性汇款系统,这种与中国传统的钱庄飞票类似,地下钱庄业者在境内外各自设立网络,或互为分支网络。
跨境汇兑时,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对冲,俗语称“打数”。因为这些机构身处灰色地带,在官方反洗钱体制无法对其监控。
利用这一地下系统的人员则比较复杂。哈尔滨中行松街支行前行长高山,在出逃前的多年,分数十次通过地下钱庄,将贪污的银行存款10亿元转移到其设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上。
贪腐官员也可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他们或利用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等手法,将资金滞留境外;或者虚构伪造佣金顾问费、技术专利费、广告宣传费等对外付汇;或通过企业之间的虚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买原料、产品或高额分派红利。
例如,2008 年,山西的号称“国企第一贪” 宋建平案中,嫌犯被指控的贪腐金额达4亿元,被判无期。宋建平被指控,在2004 年 3 月至 6月, 宋把其供职的“大典商贸”与瑞士“冶金国际资源公司”的焦炭出口交易中货款1798万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 1.5亿元)藏匿国外,这也是该案中一条重要罪行。
2006 年的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案中,他被指控,虚构“咨询费”名义,先后开具九张支票向其雇员王鹏支付“佣金”,从子公司支取约4838万港元。
这些款项最后被分散转入黄宏生之母罗玉英名下, 以及黄宏生与罗玉英任董事的万海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转投资的的中耀发展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是高级贪腐官员转移资产的重要手段。
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在形式上,可以做到基本合法,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贪腐官员非法占有或挪作它用。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化学(副局级) 2003 年 ,李化学判处无期徒刑。1995 年 7 月,城建集团向海外拓展业务,由李化学负责在澳大利亚经营房地产项目,城建集团的 2700 万元一打到澳洲,就完全被李化学和其兄李化民(澳大利亚籍)操控。
贪腐官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也可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江苏省海门“豪赌镇长”张健在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先后 48 次到澳门赌博,一共输掉人民币 1800 多万元。他通常用随身携带的一张银行卡透支消费,用于在澳门赌博,而张健回到境内后,再挪用公款填补银行卡透支额度。
张健在境外用钱如此便利,是因为目前中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发卡银行,通常只要求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
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则是与国企改制、官商勾结攫取公共资产的重要方式。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一般被认为是“避税天堂”和。这里监管制度极其宽松和低透明,洗钱者能够在这些地方,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
在近年来的多起国企改制贪腐案中,中国国企的高管层与境外公司通过 “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故意将企业做亏做垮后,然后用少量资金收购。这时候,粉墨登场前来收购的,往往是另一个离岸公司。
这样一个循环后,国有资产就成了名为境外投资者拥有实为贪腐者秘密持有的公司。
在上述研究结果上,央行反洗钱中心提出,以“获取非法资产”和“向境外转移资产”阶段为监测重点,依托并充分利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
《南方都市报》的社评则提出,“卑之无甚高论,却又是最见疗效的办法还是阳光行政,依靠制度约束权力。”
原题目:贪官掏空中国?中国央行公布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