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名以色列恐怖攻击受害者家属在美国纽约州集体兴讼,指控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提供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Palestinian Islamic Jihad)和哈马斯(Hamas)电汇服务。纽约州最高法庭新近裁定,受理本案。
《耶路撒冷邮报》(The Jerusalem Post)昨日报导,以色列最南端的城市埃拉特(Eilat)在2007年发生1起自杀炸弹攻击,杀害当地居民阿尔马利亚(Emil Almaliakh)等人后,以色列法律中心和纽约律师多尔钦(Robert Tolchin)便协助这些受害者集体兴讼。
以色列法律中心的律师达尔山-李特内(Nitsana Darshan- Leitner)指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庭的这项裁定具有重大意义。在美国,公民有权到法庭控告恐怖组织,以及资助恐怖组织的团体。本案将使非美国公民也能在美国法庭进行同样的控告。
美国在1997年将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和哈马斯等组织都列入“外国恐怖组织”,并在2001年将这2个组织也列入“全球恐怖份子警示名单”。这类的团体都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避免他们可以使用银行服务来支付恐怖攻击经费。
以色列受害者家属指控中国银行自2003年起提供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和哈马斯电汇服务,涉嫌协助并唆使这2个组织进行恐怖犯罪。直到2007年1月,中国银行提供这两个恐怖组织几十笔汇款服务,让他们得以转帐数百万美元。
这些汇款大多是从这2个恐怖组织在伊朗和叙利亚等地的领袖户头,转到这2个组织资深联络人阿尔述拉法(Said al-Shurafa)在广州的户头。阿尔述拉法再将款项交付给这2个恐怖组织在约旦河西岸和加萨走廊的金库,让他们得以筹划、预备并执行恐怖攻击。以色列总理府的反恐部门官员曾在2005年4月警告中国银行,这些资金被用来资助恐怖攻击,并要求中方阻止进一步的转帐活动,但该行却不予理会。
达尔山-李特内律师说,当时中国银行的回应是:哈马斯在中国没有被列入恐怖组织清单。
原告主张,中国银行应该早在以色列政府出面示警前,就很清楚这些资金的用途是非法的。原告之所以控告中国银行,是因为他们认为该行协助恐怖组织转帐是导致他们受到伤害的近因。
中国银行在法庭上力陈美国法庭应该不受理本案,指出本案应在中国审理,而不是在美国审理。尽管如此,加州最高法庭仍在上周五(8日)裁定,受理本案。
纽约州最高法庭法官卡普尼克(Barbara R. Kapnick)在报告中写道,不受理本案而将之交给中国法庭审理,只会增加原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