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玉东,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教师,现天津市津西监狱干警。2007年5月10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羁押,直至2010年3月18日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死者史春英相识,交往共三四次,06年12月16日下午史与我两次通话让我晚上去找她,晚六点左右到其居住处,未见到,等候约半小时回家。后发现此人不见。2007年5月10日死者尸体被与其一起居住的两名公司经理(其中一人与其姘居)在其住处阳台上发现,报警。
2007年5月10日晚河西刑警找到我,我为配合调查在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主动随他们来到公安河西分局。这些刑警(都是谁我现在也不知道,只知道是刑警一大队的)采用全身固定,体罚、不让睡觉(长达七天八夜),不给吃喝、侮辱、辱骂、威胁、诱导、欺骗等各种方法不间断讯问使我编造出了所谓的“有罪供述”,直到5月17日被送进看守所。河西刑警的刑讯逼供使我成了天津版的“赵作海”。
三年来我历经河西看守所、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经历了各种外人所无法想象的事情,也见到了各种千奇百怪的案件,终日在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威胁辱骂下战战兢兢地生活,终日在死刑的威胁下煎熬,终日在委屈冤枉窝囊寻死中捱过,终日在漫长的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度日。
三年的看守所生活,我经历了外人所无法想象的痛苦,身体完全崩溃,疾病缠身,满头白发,性能力几乎丧失,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折磨,终日生活在惊惧之中,经济受到了巨大损失,朋友同事都远离我,失去了工作上的各种机会,家庭破裂,准备结婚的女友也已嫁作他人妇,这一辈子再也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父母和家人遭受到巨大的压力,父母原本健康的身体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疾病缠身,精神已完全崩溃。
在案件审理及被羁押过程中,除刑讯逼供外,办案民警和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非常普遍且非常严重。如我被拘留后一直控制在刑警队进行刑讯逼供(不按规定向看守所移送);5月25日延长拘留,却强迫我签5月17日;8月初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预审民警却一直提讯到8月底;看守所民警对没有钱的犯罪嫌疑人有病不给医治;纵容默许监舍内“鹰头、老大”吃拿卡要,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威胁殴打侮辱欺压;利用“鹰头、老大”进行管理;长时间超体力的劳动;“鹰头、老大”随意窜“号”;犯罪嫌疑人私藏现金;监舍内刀铲锅一应俱全,煎炒烹炸喝酒抽烟、私藏电话等等。
有些民警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到了公然的地步,如我在河西看守所羁押期间,大约在2007年5月20日左右,我朋友周艳来送钱物,并写一张便条,注明电话号码,让我有事情找她。在她刚出看守所时间不长的路上就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我的管教,说:受我委托给她打电话,让她为我请一个律师。该警察说我让她去找王丽萍律师,然后告知王丽萍律师的电话和地址。周艳去找该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收取前期代理费一万二千元及手续费一千元。约在6月十几日王丽萍律师前来会见,我不清楚怎么回事,也不知道王丽萍其人,拒绝她的辩护。后王丽萍退费用大概是两千元。
无罪释放后,我找到河西刑警,河西刑警说:这不算刑讯逼供,如果不这样做,对老百姓无法交代;市公安局信访人员说这不是刑讯逼供;找到原预审员王戎强,王戎强说:这都赖你自己,你如果不承认不就没事了,他一点也没错;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我无法提供刑讯逼供的具体人员姓名,又说这事不归他们管;找到法院想看一看相关案卷,却被告知属于国家机密;找到律师,律师说有规定当事人不允许看相关材料。我反映民警诈骗问题,公安局说我无法提供当时的电话号码和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或推脱,或拒绝,或拖延,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任何机构找到我进行沟通。
2011年9月2日我正式向河西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信访接待人员赵业明检察官在对我的材料文件原件和文件复印件初步审核后,未收任何材料,告知我回去听信。9月4日,通知我到检察院签字,我到检察院后提交文件复印件,并在其文件上签字,但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只是说回去等着。2010年生效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5日内必须受理,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至今已有四个多月,没有任何音信,多次询问,赵业明检察官仍然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或任何文字材料,只是一再强调,不会耽误我的赔偿期限。因为河西检察院相关人员拒绝出具任何文件,我无法证明我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国家赔偿,也无法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复议。河西检察院的行为公然违背《国家赔偿法》之规定逾期不做出决定,同时可以利用不出具书面文件这种流氓方式直接剥夺赔偿我的申请复议权,甚至是直接剥夺了我的赔偿请求权。河西检察院利用公权的流氓无赖行为实在是令人发指。
经历了此次事件,我更加认识到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审慎性、重要性,稍有偏差就会左右一个无辜公民的生死和自由。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为了我的悲剧不再继续发生,为了警醒他人和社会,我要求:
1、相关人员赔礼道歉;
2、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
3、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4、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王 玉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