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书长贪污6591万一审获无期》的文章披露,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书长张志新因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6591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万余元;在经营培训大楼出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348万余元,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没有看到单项罪名的判决情况,但凭笔者根据张志新以上三个罪名的涉案金额分析,仅贪污罪的涉案金额即高达6591万元,已足够处判死刑的涉案金额了;受贿罪至少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玩忽职守罪,如此“三罪并罚”,最终仅被判处无期徒刑,应该说是“畸轻判决”。如果对照此前部分经济犯中部级高官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如果不是人民币加速贬值的结果,那如此明显的“官小轻判”,则是司法机关对张志新特别眷顾。
12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和其情妇(现在称“特定关系人”)共同涉案4100万元,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唯一被判处死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还是12年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价值人民币544万多元,另有161.77万元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约相当于张志新涉案金额的十分之一,被判死刑;
8年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元,被判处死刑。
5年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涉案金额649万元,其中609万为家属接受钱财,自己直接受贿仅40万元,也被判处死刑。当然,郑筱萸把中国的药品价格弄得畸高,一手制造了“看病贵”问题,也是他被重判的一个重要原因。题外话:他的继任者似乎并未接受其教训,依然乱批新、特药,依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胶冒伪劣药品的职责。
3年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被判死缓。这应该是对高官判决畸轻的转折点,当然,陈同海供出了“公共情妇案”,涉及在职的部级以上官员多名,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2年前,被判决的12名部级官员中,“千万级贪官”陈绍基、王华元、王益,涉案金额分别为2959万、1665万和1196万,均被判死缓;向“千万级”狂奔的黄瑶、孙善武、郑少东、皮黔生、米凤君,涉案金额分别为954万、910万、826万、755万、628万,也被判处死缓;陈少勇、朱志刚、康日新、黄松有涉案金额分别为819万元、744万元、660万元、510万元,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1年前,涉案金额3318万元的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和涉案金额1022万元的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均被判处死缓;涉案金额768万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难看出,在部级以上贪官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级”的,均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他涉案几百万的,也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甚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人历来都有“刑不上大夫”一说。可近几年却出现了众多“官小轻判”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中国司法的乱象。最为典型的要数山东日照检验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一案,其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万元,挪用公款8740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万元,涉案总额超过1.6亿元、“数罪并罚”也仅被判无期,可以说彻底颠覆了“刑不上大夫”说。
很明显,以上这些被判决的部级贪官,无论是和李华森还是张志新相比,都只能喊“冤枉”了。因此笔者以为,在对待经济犯罪方面,中国司法何时能有了一把精确的尺度,应该是衡量中国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