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百年宪政,时髦50载,冷寂50载--百年宪政,百年孤独。宪政,曾时髦50余年,又冷寂50余年,如今又莫名其妙地时髦起来了。中国宪政之路,民间基础已具备,只拭目以执政者松绑。但“其言凿凿,其行渺渺”,依然“路漫漫兮其修远矣”,甚则可能渐行渐远渐无声。
当我们环伺四周:东北望,日韩行宪渐已成熟,韩国已诞生首位女总统;西南见,印泰宪政学步渐成,泰国也诞生了首位女总理……最后,我们顾影自怜,蓦然回首,影子里只有更加孤独的朝鲜跳着丑陋的舞步,似是昨日梦魇……
谨以此篇向推动宪政并为之献身的政治家宋教仁先生和坚持宪政理念并终生不泯其志的大学者胡适先生致敬!
百年宪政,百年孤独--宪法很近,宪政很远(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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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其义:正名宪政
宪不宪政,与宪法有关,但宪法并不是全部,更不是关键。而中国学习西方,想实行主权在民的宪政,恰恰做了一桩买椟还珠的买卖,徒徒要了宪法的这个盒子,还掉了宪政精神珠子。
(一)开宗明义:宪政只是幼稚园政治
开宗明义,宪政并不是阳春白雪,深不可测,望不可即,按胡适先生的绝妙好辞,就是幼稚园的政治。所以,日韩可施,印泰亦行,主要看当政者有没有这个意识。
正其义,宪政就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美国学者萨托利概括之,认为宪政需具五要素:一是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二是存在司法审查;三是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四是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五是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
若再概括为两点:一是约束政府权力,让它依法办事,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二是合理组织国家机关,使之互相制约和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实现高效运行和社会稳定。若更通俗的概括:宪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主权在民。
从概念而言,宪政非常简单而且非常透彻。但是,要在中国实现宪政,那就难,走了一百年宪政之路,竟然还在原地踏步,甚至出现了某些倒退。
一些放之四海而皆行的制度,具有普适性,有着普世的价值,中国人再特殊也始终是地球人啊,悲催的是,这些制度到了咱们中国,往往要刻意地铭上“特色”两字,或曰“民智未开,时机未到”等国情论。比如官员财产公示,不就是一个“阳光法案”么,早已通行世界,结果中国非要搞得像开天辟地头一番一般,这些个人试行,那些个地试点,装一副摸着石头过河的苦逼样,这就比较扯了,快感了官员,蛋疼了民众。
(二)名实之辩: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中国走向宪政之路,历来注重形式,一直忙于制宪,这里有必要说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百年宪政之路,以法治国,其路漫漫兮(来源:天涯论坛)
宪法,不是宪政的全部。宪法只不过政府对民众实行宪政的书面契约而已。众所周知,作为契约,若无兑现,那就是空头支票一张。所谓画饼充饥,当那个人连连画给你十多个饼,你认为他一定是神笔马良吗?况且,即使遵守了契约,若这份契约违背宪政精神,不是约束政府的,而恰恰是限制民众的,那么更谈不上宪政了。
所以,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读史可明鉴,中国自1908年公布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以来,从不缺一部时髦的宪法。即使是因贿选当上大总统的北洋军阀曹锟主持下修订的宪法,也是值得后人称道的,但始终没有实现宪政的目标,甚至离这个目标渐行渐远渐无声了。因此,宪法枉自成为闲法。
众所周知,作为契约,只要立约者讲信誉,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的。英国作为老牌宪政国家,虽然并无成文的宪法,却具备权力制衡的事实,“主权在民”已然成为政治传统。所以,英国虽然没成文的宪法,却照样属于宪政国家。
无宪法而有宪政,有人感到困惑,其实不难理解。我曾与某位青年学者彻夜长谈孔子和儒家思想,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我当时就通过设问来阐述这么一个观点:自秦至清二千余年,为什么中国社会结构如此稳固?我认为,主要是在“政统”之外,还有一个体系在支撑着传统社会。这个体系叫什么呢?就是“道统”。“政统”与“道统”成为支撑中国社会发展的两条平行线,“政统”由皇权维系着,而“道统”则由知识分子——甚至整个社会维系着,而且更为稳固,所以,中国社会一直按照这个老规矩周而复始地运行,虽没有什么成文的“道统”,但运行娴熟。英国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取代中国的“道统”,恰恰是英国的“法统”,而这种不成文的“法统”约束了英国政府,从而实现了国家的宪政。
二、追其史:百年宪政
回望历史,中国的宪政意识发轫于国家危亡的特殊年代,1908年行将就木的满清王朝,为了敷衍汹汹民情,炮制出中国意义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这是君主立宪的为蓝本的,揭开了立宪、行宪的序幕。
(一)百年立宪史
中国百年宪政之路,若说中国人立宪,大概可以列入世界纪录:百余年间一共立了14部宪法。但令人啼笑皆非的,直至今日,中国(大陆地区)还处于“有宪法无宪政”的困局之中。
宪政百年成梦,未解的宪政情结(来源:天涯论坛)
若将14部娓娓道来,恐有口水之嫌,不妨选择4部具有里程碑的宪法,作简要评述:
第一部《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颁布。
《大纲》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名义上统归皇帝,同时规定:法律由议会议决,皇帝诏命实施,皇帝不得以诏令废止法律,确认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皇帝任命,为最高行政官员;审判官由皇帝委任,代替皇帝总揽司法权。因此,从立宪而言,已经体现“三权分立”的精神;即使从行宪的角度来看,不能说满清政府没去兑现《大纲》,辛亥革命前夕,很多省区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的地方民主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有些省(如笔者所在的浙江省)的城镇乡议事会成立已超过90%,加上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三权分立”的雏形在各地显现。
虽然《大纲》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遗憾的是,未及它见效,辛亥革命就爆发了,中国从此走向了比皇权专制更为可怕的时代。
第二部《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
《约法》又名《五权宪法》。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但是,由于《临时约法》是草创,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陷:第一缺陷是没有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到底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正是这个要命的疏忽几乎直接决定了它自己的命运。你不考虑地方的权力问题,各地的武装集团怎会承认你呢?特别是后来孙中山先毁法在先,发动“二次革命”,首开军阀割剧的先河。第二个缺陷是总统权限规定模糊。它规定了总统和副总统,提到了未来的国会,它将行政权完全赋予了总统,似乎是要采美国的总统制,然而却没有仿照美国宪法规定两院制。这使得人们对于未来的政体模式发生了怀疑:究竟是虚总统内阁制(如现在的德国),还是半总统半内阁制(如现在的法国),抑或是总统制(如现在的美国)?
大概是临时政府产生的是临时性约法,计划要跟袁世凯谈判进一步合作。代理国民党党魁宋教仁一直主张通过“法庭革命”,修缮临时约法。结果不幸的是,这位最坚定的行宪主义者倒在了血泊之中。随着宋教仁的倒下,袁世凯窃国谋权,夺取了革命的果实;孙中山改革国民党,走上了“党国路线”的歧途。中国开始走向“以党治国”的威权时代。
第三部《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
这部宪法,虽然被中共冠之于“维护封建买办势力和帝国主义侵华势力在中国进行专制统治”的恶名,但它恰恰是各党派之间的博弈、调和与折衷之产物。负责起草这部宪法的主持人,并非国民党和共产党人,而是国共两党共同推荐的民社党的张君劢,而且参与人员综合各种政治势力,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组成。虽然这部宪法是在中共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的,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因此,在当时仍具有合法性。凭心而论,这部宪法在政府权力限制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进步明显,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治权,比如在国体规定上,民国宪法以“民有、民治、民享”取代“三民主义”,比如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而不是总统,可以说是民国以来最好、最民主的一部宪法。它所反映的,不是国民党单方面的意志,而是多方面妥协的结果。
虽然有了民主宪法,但是不等于就会有民主政治,特别是宪法颁布后,国共两党就爆发了内战,使得宪法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尽管如此,这部宪法依然在台湾得以延续,实际上等于为后来台湾的民主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因此,在台湾的整个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这部宪法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无可估量。
第四部《54宪法》,1954年,现所谓“人民政府”颁布。
《54宪法》是1949年的《政协共同纲领》基础之上进行的立法。当时的情况,建国伊始,各民主党派依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加之革命刚刚成功,反对国民党独裁的口号依然回响在耳边,中共还远未能全面操纵整部国家机器,针对知识分子的反右政治斗争的并没有掀起。因此,《54宪法》在立法上,相对有“开放度”与“民主性”。所谓“开放性”指的是宪法草案公布后不到3个月之内,立法机关共收到各类修改建议、意见118万多条。所谓“民主性”指的是“宪法起草小组”组长毛泽东曾针对草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一条款中“游行示威”质疑,批上“不写为好”。对草案中的“迁徙自由”,毛也明确表示反对,但毛的这些意见却并未被采纳。
客观地说,《54宪法》除规定了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计划经济、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外,在国家政权架构、公民权利、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党平等和民主等方面都值得肯定的。
目前,以上4部宪法中依然存续的,只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但只适用于台湾地区。适用于大陆地区,是新中国的第4部宪法82宪法。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更成熟更有存续性,更实现了严格意义上的宪政;而我们大陆的82宪法,严重地政治工具化,甚至将领导人的意志注入宪法,大陆依然处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
这两部宪法,笔者认为:前者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层面与国民的利益;后者更倾向于政党执政的理念与意识形态。孰优孰劣?我就不说了,心知肚明即可。
(二)百年行宪史
宪政百年,百年孤独。事实上,中国有多次机会实现宪政,但由于某些人的原因,最终要么陷入战乱,要么陷入动乱,纷纷不幸夭折。其中,有三次行宪的机会,非常难得,失之可惜。中国宪政之路,可谓多灾多难。
第一次被错过的宪政民主机遇:民国之初的1913年。
当时,南北议和成功,锐意进取的宋教仁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并在国会大选上大获全胜,代理党魁宋教仁正欲循欧洲“内阁制”惯例,以党魁身份组阁。众所周知,宋教仁精通多国宪政制度,若是组阁成功,有助推动宪政法理化,这样社会成本将最小。不料,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间被杀手刺杀于上海火车站,两天后去世。
即使宋教仁遇刺身亡,对国民党而言,仍不失为一次行宪的良机。因为随着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有关线索直指幕后主谋可能就是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至少袁世凯任命的内阁总理赵秉钧脱不了干系,而赵秉钧又突然离奇死亡——国民党如果抓住此案大做文章,袁世凯便失去人心,可能下台——不下台也至少有所收敛,孙中山可以顺势取而代之,或借机确立“内阁制”,从而架空袁世凯,让他做没有实权的总统,孙中山则可亲任内阁总理,中国的宪政民主也可能实现。
但是,孙中山根本没有这么做,而是错误地发动了“二次革命”,想武力推翻合法的临时总统袁世凯。来之不易的议和,顿时南北再对峙,失道寡助,孙中山很快就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破坏了临时约法,开创了民国期间武力解决争端的先例,也开创了民国军阀混战的先例,也让中国失去一次实现民主宪政的大好机遇。
这次错失的领导责任是孙中山。
第二次被错过的宪政民主机遇:是在抗战胜利之后。
当时,中国乱世已久,民众倍受战乱之苦,望治之心已切,此时国民党军总兵力约为430万人,众多美式德式武器,装配精良,共产党的军队只有120万人左右,小米加步枪,装配简陋,但背靠苏联这座大山,就像现在的朝鲜傍上中国一般,其势力决不可小觑。因此,谁都不敢轻易言兵,国共两党达到了恐怖的平衡。而作为第三种势力,民主党派也进一步壮大,也希望和平,并且积极参政,希望将中国成为宪政民主国家。
1946年,在国民党的主导下,综合了各方的势力,进行了现代意义上的制宪,中国步入宪政的最佳时机。这时,中国行宪的机会交给了两个人:蒋介石和毛泽东。结果,这两人从本质上说都是权欲熏心的政客,政客绑架政治,政治绑架国运,中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内战,这是中华民族最为惨烈的自相残杀,更是牺牲了无量头颅无量血,而换回来的,依然是换汤不换药的“党治”模式。
一个国家存在多种组织力量进行和平博弈时,宪政民主才可能产生——那怕仅有两种组织力量进行和平博弈,也可能产生宪政民主。当一个组织力量把其它组织力量全部消灭的时候,存在的只能是专制的组织,专制的制度。
这次错失的领导责任是蒋介石和毛泽东。
第三次被错过的宪政民主机遇:“新中国”成立之初。
当时,中国终于免于战火,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在制度化方面进行努力,宪政民主的机会无疑交给了中国共产党,特别是毛泽东。但是,执掌大权的毛泽东对此似乎特别不热衷,他的心态还没有完成角色转换,还以为社会边缘阶层的利益代表,热衷于制造一系列颠覆秩序之举。结果令人非常遗憾,作为宪政努力的成果——54宪法,只执行了3年,便无疾而终。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中国开始搞个人崇拜这一套,大步向左走。由于宪政与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的冲突,宪政与运动治国的毛泽东的意志相悖,所以宪政一词虽然没有被立即放弃,但是却被“冷处理”了,它逐渐被“遗忘”最终完全被负面化。从此,宪政成为禁区,基本上没有人再从正面提及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2年。若从中共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算起,中国陷入长达近30年时间的“无法无天”状态。
这次错失的直接领导责任者,又是毛泽东。
(三)革命无益宪政
伴随着中国的制宪和行宪之路上,我们惊奇地发现,暴力革命就像阴魂一样,一直伴随着宪政之路,从未散去。然而,革命之异化或许是所以人类活动中最为严重的异化,导致中国一直难以实现宪政,甚至陷入梦魇的状态之中。
革命者高举革新社会的大纛,希冀在原有的政治基础上开辟新的政治领地,但最终产生的结果却与革命者的初衷格格不入,所以才有“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的中国式政治悲剧。
中国宪政百年似乎印证了这样一个事实:革命的宿命始终换不回中国宪政,只频繁地上演“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权争。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一派的胜利和得势,取得政权,而这一派的胜利又被某一个人所控制,蒋如此,毛也是如此。而正是这个时候,即所谓革命成功的那一刻,革命派掌握了国家的政权,就意味着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在那一刻产生。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旧的集团一样会阻碍宪政的改革,阻碍的强烈程度甚至可以比旧的利益集团更厉害。
这是为什么呢?在革命过程当中,革命者必然要为它付出最大的代价。辛亥革命已经非常幸运,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很弱,一推就倒,而各种政治势力互有消长,并没有形成一党独大的局面。但通常在一个政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有人去搞革命,如果最后成功了,必然要血流成河,所以,他们天然地认为江山是他们打下来的,这江山天然地属于他们。这正是革命的政党无法完成宪政的症结所在。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