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瑞安法院公开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中国新闻网2月20日)
且不说“文革”中有多数人被冤杀,有多少人涉嫌杀人,这里先就事论事,我认为洪医生被害,该受审的不应该只有邱某一人。从案件本身来看,邱某跟洪医生显然无冤无仇,即便他自己也怀疑洪医生是“探子”,他也并非出于个人因素而杀害洪医生,更不是自作主张杀人,而是受“群众武装组织成员”的指派。作为一个执行者,邱某当然应该为自己的残忍行为承担罪责,但指派他杀人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更负有主谋杀人的责任。
在毫无法治观念的“文革”时期,“群众武装组织”事实上就相当于一个基层权力组织。无论邱某是否属于这个“群众武装组织成员”之一,或者只是一名普通群众,即使他不认为接受杀人的任务是一项“光荣的使命”,他大概也没有胆量违抗“组织”的指派。要知道,那个时代,不服从“组织”本身也是一项“罪名”。所以,可以认为,洪医生并非死于邱某一人之手,而是死于指派邱某杀人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之手。审判邱某的同时,当时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应该一同站在被告席上。否则,这对邱某是不够公平的,而对死者来说,正义仍然没有完全实现。
由这个案件,我们不妨进一步探讨一番。“文革”中很多受到迫害的人后来都平反了,有些冤案制造者也被追究了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像洪医生这样被冤杀的普通群众为数更多,恐怕目前也没有确切的数字,他们是否全都得到了“平反”?杀害他们的那些暴徒以及主使者又有几个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受到惩罚?
那是一段极其荒唐的岁月,一个根本不讲法制也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公开审理“文革”中的“群众武装组织”杀人案件,以法律的名义否定“文化大革命”中某些行为,这一做法应该成为一桩典型的案例昭告世人。也可以说,法律在判邱某以及当时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的同时,也坚决地否定了“文化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