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是民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者:孙大午 发表:2013-09-0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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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9月04日讯】一、“非法”的困惑

从我办企业开始,就一直与“非法”这个词打交道。

最开始是“非法占地”。我承包的是荒地,在荒地上建了养鸡厂和养猪厂,等企业开始盈利时,乡里土地所就认定我们“非法占地”,要罚1万;县里、市里的土地局说“非法占地”,要罚5万;省土地部门也说“非法占地”,要罚10万,否则就要拆除我们的厂房。他们的观点是:不要说是养鸡场养猪场,就是在山坡上盖个牛棚搭个羊圈,不经过土地部门批准,都是“非法占地”。

然后是“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某市工商局认为我们大午公司假冒了大午的商标,“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大午的产品,封存了我们的产品,还要罚我们款。我们和工商局打官司,工商局说因为大午商标没有公告,没有公告就是假冒,就是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要封货、罚款。我说按你们的规定,申报3个月、审查3个月、公告3个月,一共9个月,可是我们已经申报18个月了,你们迟迟不给公告,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官司打了一年,没有结果,企业损失惨重,最后还是“勾兑”罚款了事。

再后来就是大午集团的“非法集资”。集团向职工、职工的亲友、客户等人筹集资金,且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建设,我们没有违法的故意,没有违法的行为,更没有违法的根据和后果,但是我们“非法”了。集团和我本人都因为这一事件而损失巨大,可直到现在我也不清楚,合法集资的条文在哪里?

被“非法”困扰的次数多了,我就开始思考,到底什么是“非法”?我一直在琢磨它,可到现在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不仅是我没有,从各种资料上也查不到。所以我认为,“非法”是个伪命题。

非法不等于违法!

法律允许你做的,你做了,这是合法;法律禁止你做的,你做了,那就是违法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或禁止的,你做了,这是否就是“非法”状态?也就是说,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这个模糊地带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从现实生活中看,也惟有这样的解释,才能完整阐述“非法”的概念。实际上,许许多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权利,恰恰是老百姓的合法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你做了,你的行为是非法的,只要合乎道德,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受法律禁止。因为我们的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一原则,违法可以入罪,但“非法”不能入罪。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观念中,“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在西方国家中,“非法”行为也属于合法行为的一种,而在我们国家,不是这样的。我们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或者是默许“非法”为合法,或者是裁定“非法”为违法,而选择默许或裁定违法,其根据常常并不是法律,而是权力部门的利益,甚至就是官员个人的意志。

二、“非法”是市场经济的绊脚石

根据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非法”行为是不能入罪的,可实际上非法出版、非法印刷、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非法集资、非法建筑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种类繁多的“非法”名目证明,“非法”在具体的实践中,已经成了一个个“口袋罪”,“‘非法’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行政处罚是以“非法”开始的,可是在审判中,法律机关都是以“违法”来入罪的,即这些“非法”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条文或规章。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用“违法”来判定这些“非法”行为,而是先以“非法”定性,然后再以“违法”来入罪呢?因为“非法”的定性,不必由法律部门来认定,各个权力部门都可以用“非法”来定性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而“违法”是必须要由法律来认定的。判定“非法”,不必顾忌法律规定,只要在我的一亩三分地,我没批准都可以定性非法!而判定“违法”就不容易了,权力再大,也必定要先指出违了哪一条法才能判定,即依法才能行政!

我们知道,在很多国家,开办企业是很容易的,法无禁止的,登记备案即可,只要不妨碍社会公德,政府不会多管。而在国内开办企业,即使国家允许的,地方部门也会层层审查,逐项把关。前不久,大午食品公司出售五谷杂粮,就被认为是“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我们的五谷杂粮是自己农场种植的原粮,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只是分包,不存在生产的概念。但因为食品公司的营业证照没有五谷杂粮的项目,最终还是被“非法”了。

我们的法律虽然已经开始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但由于“非法”的定性权属于各权力部门,使得官权力膨胀,“凡是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和审批的,就是‘非法’的”。所以我们的经济不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人治经济”、“审批经济”:

你“非法占地”,只有补交了罚款,才可以变成合法;

你“非法集资”,因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你必须经过审批,才可以借贷;

很多行业,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且公告天下,民企可以进入,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但有关部门不批,你还是“非法”的……

“非法”所涉及的是模糊地带,权力部门对“非法”的认定很随意,同样的经营,在甲地不受干涉,在乙地就是“非法”的;今天允许,明天就可能“非法”;不管你时,你可以发展,管你时,你就“非法”了……

有意思的是,很少看到大企业、国营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进入……

“非法”总是光顾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

“非法”已经成了悬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为企业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非法”。

“非法”是灰色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拦路虎,绊脚石。

三、丢掉“非法”,万马奔腾

官权有限,民权无限。

官权有限,即百姓授权,依法行政。民权无限,即法无禁止,权利在民!

“非法”一词的运用,让政府管的越来越多,部门权力越来越大。部门权力的膨胀,极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国务院新36条开放的力度很大,可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就是因为很多权力部门仍然在设置门槛,民营资本仍然被关在玻璃门里,看起来很光明,却没有出路。

对于官权力膨胀的危害,高层非常清楚。国家主席习近平说过“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是表明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为民所用,表明权力的性质和归宿。

如果我们能够在法律上做进一步突破,明确“法无禁止即合法”,丢掉“非法”这个伪命题,消除“非法”这个模糊地带,我们的社会经济会是什么样呢?

农民会自主择业,互为劳动,愿意做工人就做工人,愿意种地就种地,愿意做老板就做老板,农村成为希望的田野。

市民会自由创业,想经商就经商,想开店就开店,城市会焕发活力。

民营资本会自由流动,不再集中于房产、地皮,而是进入各个行业,打破行业垄断,提高竞争实力。

政府会变得廉洁高效,臃肿的官僚队伍得以精简,人们负担减轻,国家更加富强。

2003年,在庭审大午非法集资案时,中央二台曾经直播审判长的话:“不能说你孙大午道德高尚、为人正派就不处罚你。我们是按法律办事,不是按道德办事。”可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怎能因为“非法”而受到审判?市场经济应该是道德起主导作用,人们的行为更注重讲理,因为有理可以走遍天下!

政府少管一点,社会多一点自治自律,市场会自净自洁,人们害怕“违法”,而不担心“非法”。

丢掉“非法”,万马奔腾!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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