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权阻止拆学校吗?

作者:熊丙奇 发表:2013-11-0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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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11月03日讯】近日,一条配图帖子在微博上广受转发,该微博称:湖南株洲一新建希望小学被强拆,竣工仅一年,村民阻止拆迁被打伤。记者调查证实,由于一个计划投资过百亿元的项目被引入炎陵,帖子所称的大院希望小学所在地块被划入首批征地范围,因此被拆,孩子们则被迁入了一个过渡性的板房学校。(法制日报10月30日) 

对此,炎陵县教育局一名官员称,该希望小学虽由爱心人士捐赠,但产权属教育局所有。在启动拆迁以前,县政府已经与教育局签订了拆迁协议,村民的确无权阻止拆学校。那么,是不是学校产权属于教育局,教育局就可随意处置学校?在笔者看来,政府部门以为自己是学校的举办者(产权拥有者),就拥有说一不二的权力,这是对政府教育权力的错误理解。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老百姓的一片反对声中被盲目撤并,都与政府部门这种错误的认识有关。

姑且不说希望小学,就拿政府全额出资举办的公办学校来说,政府也是无权随意处置学校的。不错,学校的办学资金是由政府拨款,但政府部门就可决定学校是否开办、安排谁当校长、干涉学校的具体办学吗?——现实中,有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官员是这样想的,因此对于学校的选址、撤并、校长的任免以及教师的考核、评价都由行政一把抓,根本不顾社区居民(村民)有何想法,也不管教师和学生有何意见。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政府的钱,又来自哪里?来自每个老百姓。而为了让老百姓的钱用到发展教育的实处,合理的教育决策思路是,老百姓有权参与学校选址、撤并、拆迁等重大决策,政府部门只是具体的执行者。另外,对于学校,政府部门除依法保障投入之外,是不得干涉学校的具体办学的,具体的办学应该尊重办学者的意见,这才能让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而不是政府官员意志办学。在发达国家,对于地区的教育拨款,往往由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预算,并监督政府拨款,不拨款将追究政府责任;对于社区的教育发展,往往有社区教育委员会,负责战略决策,并由社区教育委员会监督政府落实;对于学校的办学,往往有家长委员会,可直接参与校长的选拔,学校办学的监督和评价,从中可见老百姓和政府是什么关系,发展教育是谁说了算。这样的教育拨款、办学、管理、监督机制,保障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这其实在我国也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教育的共识。2009年,国务院要求,涉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2010年制定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教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中小学民主管理,2012年,国务院下发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

具体到乡村学校的办学,地方政府保障乡村学校的投入是基本的责任,在决定学校办在何处,是否要撤并、拆迁时,必须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在没有得到村民的同意之前,不得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策。从教育责任角度分析,如果政府部门不尊重村民的意见就拆迁学校,老百姓有权要求对主事的官员问责,追究其责任。很显然,当地政府把国家的意见完全放在一边。

对于公办学校,政府都无权随意撤并、拆迁,就更不用说有慈善捐赠的希望小学了(有一些希望小学由慈善捐赠建成,但归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产权也属于教育局),如果要拆迁学校,教育部门不但要听村民的意见,还必须听捐赠者的意见,不能由于产权属于教育局,或者政府拨款占大头,就认为政府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据报道,炎陵县教育局一名官员告诉记者,慈善捐款只是小头,教育局出了大头。据此计算,大院希望小学建设费用应过百万元。因此,“老百姓说了不算。”

从中可见官员们的意识已经严重错位,不知道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老百姓,不客气地说,在浓郁的官本位风气之中,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当地官员已经忘乎所以。不要说老百姓应该对学校的拆迁说了算,就连当地推行的大项目,老百姓也有权参与决策,甚至这些官员能不能坐在“官位”上,都该老百姓说了算。在当地政府大厅的显示屏上滚动着三句话,“项目先于一切,项目高于一切,项目重于一切”。说这三个一切时,他们是否忘记老百姓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知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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