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官”、“青天”是中国古代民众对基层政府官员的美誉,这两个称呼反映了中国古代基层政府“政法合一”的特点,表明了行政和司法是古代基层官员的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在经济社会不发达的古代,一身兼两职的古代官员的行政工作主要集中于夏秋两季的征粮收税,他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断狱上,因此有人说“讼狱乃居官之首务”。
虽然中国古代传统提倡的是“息讼省刑”,但是古代青天们的审判任务相当繁忙,远超乎今人的想像。通常,明清时期,州县长官每年处理的案件在千数以上。譬如,山东的邱县(今属河北)知县张琦在一年多的时间审结了2000多件,被《清史稿》称为“能干”。湖南宁远县知县汪辉祖自己统计,10天之中,他要用7天来审判,两天催征,一天处理公文。清朝根据冲、繁、疲、难这四项标准来划分政务的难易程度,其中“难”指“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而当时全国州县符合这一标准的接近50%,可见案件多在古代是中国基层政府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一年审一两千件案件能算多吗,今天,全国法院一年审结的案件近800万件,平均每个县审理的案件有两千六七百件,最多的北京市朝阳区高达5万多件。可是要注意一点,今天的法院有多名法官办案,一名法官一年办过一两百件就算多的了,可是在古代,越往现今走,司法人员越发精简,职责却越发要求事必躬亲。譬如,在唐代,负责审判工作的司法佐有2至6人,下面还有从事文书工作的司法史6至10人,县令只管坐堂裁判。到了明清,知县的辅助官仅剩县丞、主簿和典史,在职责上却“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也就是说勘验要亲临现场,检尸要动手填表,审案要亲自审问,裁判要自己起草、宣判。这样一来,古代法官的工作量就要高于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堪称“劳模”了。
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对能力一般的官员自然是“苦不堪言”,不过却为才能出众之人提供了舞台。唐代名相狄仁杰曾长期作司法官,史书记载狄仁杰“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可以说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纪录。
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狄公的雄才大略,不过他们也有应对之策。首先,明清法律上有规定,官员不是有讼必理,收到民众的诉状后“批词”,先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的标准既有法律,也可视所告之事是否合情合理,这样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了。实际上,“究之实迹真情,十无一二”,换言之,收到的诉状只有十之一二会受理,绝大部分批驳完事。其次,当时人们为了民事纠纷告状许多时候是要为在纠纷中争取主动,因此官员受理案件后并不急于审理,等待民间自行调解,然后向官府呈递“息词”,案件便算“登出”。还有就是经济措施,虽然古代打官司不收诉讼费,但是当事人给书吏、衙役等的陋规常例必不可少。有的地方的惯例是,只要有官司,无论胜败,这笔钱一律由原、被告双方平摊,如此一来,人们心痛钱财,“一时之忿,缓则渐消。或经居间劝处,遂不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