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作者陈寿,在《进诸葛亮集表》中,曾对诸葛亮治蜀期间的政绩,作出了简明中肯的评价。陈寿说:自刘备死后,由于后主刘禅幼弱,“事无钜细,亮皆专之。于是外联东吴,内平南越,立法施度,整理戎旅,工械技巧,物究其极,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诸葛亮治蜀之所以能够成绩斐然,是与他以法治国的原则,分不开的。
诸葛亮认为:要想管理好国家,首先必须依靠仁德感化和教育,同时也应以“定法度和明赏罚”为重要依据。他说:“治国之政,其犹治家,治家者务立其本,本立则末正矣。”“故本者,经常之法,规矩之要。”(《诸葛亮集•文集•治国》)但是,诸葛亮并没有把这些治国之道,作为僵化的教条,而是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灵活运用“法治”和“礼治”。他在治理少数民族群居的南中(今云南、贵州、广西一带)时,就主要采用“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同上,《文集•南征教》)的策略。反之,对曾是刘璋控制下的益州,诸葛亮则主要实行严刑峻法,来打击土著豪强。诸葛亮这种雷厉风行的做法,曾使蜀郡太守法正(人名),难以理解。他写信给诸葛亮,希望能对豪强“缓刑弛禁,以慰其望”。为此,诸葛亮覆信给法正,这就是最能反映他的“法治”思想的《答法正书》。书中说:
“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闇弱,自(刘)焉以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同上,《文集》)
显然,这封书信,是诸葛亮要拨乱反正的决心书。这种针对时弊而敢于整顿改革的精神,正是一位有魄力的大臣的表现。诸葛亮认为:要实行以法治国,一在于有法可依,二在于赏罚分明。要执行“赏赐不避仇怨,诛罚不避亲戚”的原则。他说:“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虚设,罚不可妄加”;“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
为了整顿吏治,纠正官场的腐败现象,他一方面叫李严、法正、刘巴、伊籍等人,订出《蜀科》;另一方面亲自制定检察官吏的守则。据《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说:“亮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他曾明确的表示:“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文集•教令》)即先公布律令,然后依法以定赏罚,绳之以法,执法如山。只要赏罚分明,就能“不令而制”,做到“王道平平”。
在实际行动上,诸葛亮这种“以法治国”的原则,也是贯彻得比较好的。如诛刘封、杀彭羕、斩马谡、黜寒敏、罢廖立,废李严等,就是他敢于不避皇亲国戚、亲随故旧、托孤重臣的具体范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处罚的人,其罪行或过失,都是言之凿凿,确有事证的。如长水校尉廖立,曾被诸葛亮视为能与庞统相提并论的“良才”,但后来,他由于争名夺利和抽刀杀人,因而被流放汶山。可是,当廖立听到诸葛亮的死讯时,却难过得痛哭起来(参见《三国志•蜀志•廖立传》)。这正如陈寿所说:诸葛亮“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同上,《诸葛亮传》)。
正是:
鞠躬尽瘁,为国为民;
死而后已,辛劳终身!
无论亲仇,皆服皆钦;
千秋万岁,赞不绝声:
如日之皎,如月之清;
噫嘻至哉,阖然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