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足球联赛。(网络图片)
1. 皇帝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
目前的中国史学界与历史教科书,似乎仍将宋朝描述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期”,如周宝珠、陈振编著的《简明宋史》认为,宋朝的制度“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历史学者程念祺提出,“从宋朝开始,的确可以说,历史已为专制和大一统铺平了道路”;高中历史教材则这样概括宋代的政制:“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并将这一课程的“教学目的”确定为“了解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与帝王权力逐步强化”。宋朝是一个皇权专制王朝,好像已经盖棺定论了。
然而,如果我们深入了解宋代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便会发现所谓的“皇权专制”只是后人的成见,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展开论证前,我想先讲几个小故事,看看宋朝君主能否专制得起来——
故事一:北宋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诏书。
故事二:神宗朝,一次因为陕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将一名转运使斩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问:“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说:“方欲奏知,皇上要杀他,臣以为不妥。”神宗说:“此人何疑?”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开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说:“那就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说:“如此,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气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故事三:宋孝宗是个围棋爱好者,“万机余暇,留神棋局”。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说说看。”便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不客气地说:“伎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
故事四: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请求“恩泽”(即请皇帝恩赐个大一点的官做),光宗总说:“朕倒好说,只恐谢给事有不可耳!”谢给事是时任给事中的谢深甫,曾多次抵制光宗提拔请托的私旨。楼钥当中书舍人时,也直接告诉光宗:对不合法度的私旨,“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很是顾忌,遇到禁中私请,只能推掉:“楼舍人朕也惮也,不如且已。”宋光宗并不是一个具有优良君主品质的皇帝,却不能不尊重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封驳皇帝私旨的权力。
上面列举的几名赵宋君主,既有明君也有昏君,可见在宋朝,无论君主贤明还是昏庸,恐怕都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皇帝一旦露出滥权、专断的苗头,立即会受到文官集团的抗议与抵制。强势如宋神宗,也只能感叹一声:“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我们评判一个政体是否为“皇权专制”,可以看看皇帝在这个政体中掌握着怎样的权力,是否受到制度性的约束与制衡。下面我们就来考察宋代君主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组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及其运行情况。
2.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
毫无疑问,跟其他王朝一样,宋朝君主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拥有至尊的地位和最高的世俗权威。但按照宋人的政治理念,君主的“最高权威”应当是象征性的,而不是表现为实体性的执政权。这一点,跟后来标榜“乾纲独断”的明清政体很不一样。
北宋大理学家程颐解《周易》,提出:“进居其位者,舜、禹也;进行其道者,伊(伊尹)、傅(傅说)也。”意为:天子(舜禹)只是天下的主权者(进居其位),宰相(伊傅)才是天下的治理者(进行其道)。余英时先生认为:“程颐理想中的君主只是一个以德居位而任贤的象征性元首;通过‘无为而治’的观念,他所向往的其实是重建一种虚君制度,一切‘行道’之事都在贤士大夫之手。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而代表了理学家的一种共识。”
确实如此。如北宋名臣富弼告诫宋神宗,现在政务“多出亲批,若事事皆中,亦非为君之道。脱十中七八,积日累月,所失亦多。”显然,富弼反对君主“亲批”政务,即便是皇帝天纵英明。南宋大理学家陆九渊也说:“人主高拱于上,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不维制之以区区之绳约,使其臣无掣肘之患,然后可以责其成功。”表达的也是“虚君”的意思。
君主既然“垂拱而治”,那国家应该由谁来治理呢?宋人认为,是宰相。用程颐的话来说,“天下治乱系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首脑,《宋史·职官志》这样概括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许多治史的学者(包括钱穆先生)都认为,与汉唐相比,宋代君权更为集中,而相权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比如宋代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着军事;又设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但这种推断不是很准确,因为宋代宰相所统率的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跟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了。而且宋代宰相机构的权力,比之前之后的任何王朝的相权都要稳固,基本上不受帝王及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的侵夺。
当然,宋朝所有的诏书都以君主的名义发出。那么宰相的执政大权如何体现呢?首先,诏书的起草,原则上都需经宰相所辖的中书舍人之手,诏书表达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见,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而已。更重要的是,一道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书,必须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为朝廷的正式政令。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北宋初,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皇帝差点连任命状都签发不了。
根据“天下治乱系宰相”的原则,宰相之责任不可谓不重,宰相之权力不可谓不大。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防范宰相擅权、滥权?答案是:台谏。
宋代是历代重台谏的一个王朝,甚至“以立国之纪纲”寄于台谏,君主与宰相颁行的诏书、法令,台谏有权追缴回来。与其他王朝的监察系统相比,宋代台谏的权力更大,可以“风闻言事”,即使弹劾出错,也不用负责任;宋代台谏的独立性也更强,汉唐时,台谏只是宰相的属官,宋代的台谏系统与政府系统则是平行结构,不归宰相统率。
因此,宋代台谏对宰相领导的政府构成了强有力的制衡。苏轼说,台谏“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按照宋朝的惯例,宰相一旦受到台谏弹劾,即应暂停职权,“待罪”家中,等候裁决。而裁决的结果,很可能是宰相辞职。北宋侍御史刘挚对此也有描述:“伏见祖宗以来,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弹击,又不过一二小事,或发其阴私隐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盖去留大臣,一切付之公议,虽人主不得以私意加也。”此论虽略有夸张,但在台谏系统运转正常的时期,如宋仁宗朝,宰相因为被台谏弹劾而去职的情况十分常见。据学者统计,从明道初至嘉祐末二十余年间,因台谏论列而罢免的宰执,即有二十三人之多。
说到这里,我们便明白了,宋朝的政体实际上包含了双重的“二权分立”:首先是君权与相权的分立。政权归于君主,治理权归于宰相,用宋人的话来说是:“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天下未有不治。”君主的权责是任命宰相(论一相),宰相的权责是组阁(论百官),治理天下。君主与宰相“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君主若是侵夺宰相之职权,则属违制,将受到群臣抗议。
其次是政府与台谏的分立。宋人经常将“执政”与“台谏”对举,可以看出他们有着非常明确的分权意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虽元老名儒上所眷礼者,亦称病而赐罢”;君主则居于超然地位,“常使两者(执政与台谏)之势适平,足以相制,而不足以相胜”,如是,“人主可以弁冕端委而无所事”。 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精妙的政体结构,体现了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之美——谁说传统政治中没有优良制度呢?
3.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
宋代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惯例与文件,宋人称为“祖宗法”;一是全体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见的便是“编敕”。
先来看“祖宗法”。历代,当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不过其形成机制又有很大差别。明代的“祖宗法”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亲手订立、颁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孙永世遵守;宋代的“祖宗法”却不是哪一个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习惯法、惯例、故典组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故典与惯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体来完成。士大夫在筛选、阐释“祖宗法”的过程中,毫无疑问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说是哪一位赵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体塑造出来、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非成文宪章。
“祖宗法”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正式提出来是在宋仁宗朝。仁宗是一位资质平庸的仁厚之君,逝世后,则被士大夫塑造成垂范后世的仁圣君主。仁宗朝的一部分惯例也被整理成祖宗法的典范,宋人说:“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最深,宜专法仁宗。盖汉唐而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宋朝士大夫将一位已经去世的君主树立为圣君,当然不是为了歌颂皇帝,而是想给在位的君主立一个标准,以此来规范皇帝的行为(这与清代理学家将在位之君吹捧为圣君,完全是两码事)。
宋朝的“祖宗法”内容庞杂,外延模糊,也缺乏系统性的成文解释,但我们化繁为简,还是可以对其作一个界定——“祖宗法”乃是宋王朝的宪法性惯例与文件,旨在约束君主行为、规范政治构架,这一点跟限制士民的一般性法律有着本质的差异。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往往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让步。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既然叫做“敕”,当然表示所有的敕条均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天下。但哪些规则可以成为“敕”,却不是皇帝说了算的。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我们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
当然,中国古代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不过,宋朝有专门负责修订、汇编法律的机关,叫做“详定编敕所”(又称“修敕局”、“编修敕令所”等)。编敕所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在编敕过程中,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
这里还想探讨一个问题: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修敕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这里的“众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自来”二字,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
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凡立法建议被采纳之人,“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朝廷决定修敕,便命令各州县政府“出榜晓示”,征求意见,“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宋代的加急快递系统)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最后,法典经皇帝批准,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当时尽管没有立法议员,但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4.“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
我们不能说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宋朝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说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当法律制订出来后,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宋人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这其实是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了。为深入理解这一传统,笔者在此插播一则故事:张释之是汉朝的首席大法官(廷尉),一日,汉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久,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做“犯跸”)。
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宋代的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南宋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在这里,陆九渊阐发了他对“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法官,不仅要据法决断,也当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审查法条。这些法理蕴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记录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饱学的法官给予发现、阐述。显然,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义制订出来的法条,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为善法。这样,既能够保持司法之独立,也可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
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这套制度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监督,可以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二、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三、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四、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中书咨禀”。
另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也指出:“如监司见得(州县法院)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上级法司与监察部门可以紧紧盯着司法,发现法官有不法情事或错判,可以弹劾,但不可以指挥法官如何审判。
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些都是深深的误会。
通过考察宋朝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的制度形态,我们实在很难认同诸如“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可以明确地说,宋朝并不是一个皇权专制的王朝。这并不是笔者的创见,知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老早就说了:“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1941年,主持复性书院的马一浮邀请钱穆前往书院讲演,钱穆的演讲主题便是反驳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的成见:“国人竞诟中国传统政治,自秦以来二千年,皆帝皇专制。余窃欲辨其诬。”马一浮听后,大为赞赏,说:“自梁任公以来,未闻此论。”笔者的论证,无他,只是向钱穆等前辈致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