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民国法律的角度看刘胡兰被杀(图)

作者:萨沙 发表:2017-05-3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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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民国法律的角度看刘胡兰被杀
1951年6月24日,刘胡兰公祭。(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看中国2017年5月30日讯】萨沙知道这种文章不该写。为什么?因为宣传部门已经定了基调,谁敢质疑,玩死你没商量。

上次那个副教授就因为说了有老百姓参加杀害刘胡兰,差点被整死。

但这两天看了一些官媒家伙写的刘胡兰的文章,实在怒不可遏。人怎么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就算扛大包也能养活全家,非要写这种无良文章干嘛呢?还有没有基本的良知和道德?为这点钱值得吗?

这篇文章不准备写多,就准备从民国法律来研究一下,刘胡兰被杀事件。

第一,刘胡兰杀人在前

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值得质疑的。

官方资料这么说:为打击敌人的嚣张气焰,刘胡兰与村里的党员找到我方政府的徐光远县长,要求惩处敌人委任的村长石佩怀。1946年12月21日,太阳刚落山,区长陈德照带领区武工队直奔云周西村,安排好警戒,走到约定地点。刘胡兰对陈德照说:“我已经侦察好了,今天下午石佩怀刚从大象镇开会回来,正在家。”陈即带武工队到石佩怀家门口,命令队员吴万金、孟如意持枪进去把石佩怀押出来,到村外就地处决。

刘胡兰被杀的原因,就是她提议并且参与杀死了周西村(刘胡兰的老家)村长石佩怀。

在民国时期,对于杀人案的判决很简单,就是杀人偿命。

你杀人在前,抛去年龄等因素不提,如果刘胡兰是成年人,肯定要被处决。这是不需要思索的现实,当时老百姓也是同样的观念。

萨沙一个读者说的很好:只许你杀人家村长,人家就不能杀你?

第二,刘胡兰显然是杀人案件的主犯

根据民国法律,提议杀人的为主犯。杀村长石佩怀,就是刘胡兰提议的。

民国法律还规定,参与杀人的,起到决定作用的为主犯。刘胡兰带着武工队员到石佩怀家门口,虽没有亲手杀人,但也属于参与加上起决定性作用,也符合主犯的标准。

以上任何一点符合都属于主犯,刘胡兰两样都符合,还有什么好说的。

作为杀人案主犯,杀死的又是政府人员,被处决也是必然的,符合法律。

第三,石佩怀并没有罪

我们官方历史指责石佩怀,也不过说是派丁派粮。但石佩怀是一个村长,村长不就是派丁派粮的吗?

如果这个都不做,那还要你村长干什么?

当年八路军控制区的村长,难道不是做同样的工作。

石佩怀所作所为,不过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谈不上杀人放火,也没有特别迫害谁,这就有死罪?

显然是说不通的。

杀死石佩怀是一种恐吓行为,并非石有什么罪过。而是通过杀死石佩怀,威吓其他亲国民政府的人员。

说通俗点,这就是一个恐怖袭击。

如果今天新疆极端宗教分子这样杀死政府一个镇长,大家觉得这些人会被政府怎么处理?

绝对是枪毙。

第四,开始阎锡山并没有杀人报复

为了石佩怀被杀,阎锡山的部队,准确说是215团1营曾经三次袭击周西村报复。

前两次,阎锡山的部队也就是215团1营还是比较克制的。

如果是日寇,自己的村长被杀,肯定到村里胡乱屠杀报复一通,然后再说别的。

虽已经通过村里叛徒知道杀死村长的主谋就是陈德照、刘胡兰等几个人,但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袭击中,阎锡山的军队并没有杀人,而只是抓人。

最终在叛徒帮助下,抓走了村中6个干部和民兵、八路军通讯员等,逼问村长被杀案的真相。这6人中又有人叛变,从而确认石佩怀被杀的主谋就是陈德照和刘胡兰。

在证据确凿下,阎锡山的军队才向上请示如何处理陈德照和刘胡兰。

刘胡兰纪念馆,阎军72师师长艾子谦给215团1营关于第三次袭击的指令很具体,这也是敌军杀害刘胡兰的主要证据之一——

二一五团一营:

报告悉,该营此次开展工作进行松懈,做法太软,云周西既有坏分子在活动,为何不积极设法铲除,致使村长遭到杀害,显其该营警惕不高,做法不够。今后做法要硬,去掉书生习气,勿存妇人之仁,速将陈德照、刘胡兰等扣获归案法办,一则为石村长报仇,二则便利今后开展工作,借慰死者,以利将来。此令。艾子谦,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十一日。

于是,才有第三次袭击,目的就是为了处决陈德照、刘胡兰等人。

第五,处决刘胡兰的唯一问题,在于她是未成年人

刘胡兰死的时候15岁。根据民国法律,未满16岁杀人应该适当减轻处罚。

换句话说,刘胡兰不应该被处决,更不应该被用铡刀杀死,也应该有公开的审判,然后到女子监狱关押。

这才是阎锡山政府真正错误的地方,这个也无须辩解,错了就是错了。

自然,在战时那种混乱情况下,很多地方并没有政府,几乎都是军管。而阎锡山的晋绥军又是地方军阀,本来也就是军政一家。军队直接参与地方行政,直接处决报复也是寻常事。

这虽然不合适,也不合法,但就是当时民国山西省阎锡山控制区的客观现实。

退一步说,阎锡山认为这才是对付八路军的有效办法,你杀我的人,我就立即杀你的报复,一报还一报。

第六,政府处决刘胡兰不对,让她参加这种活动就对了?

可以看到,刘胡兰早在13岁就作为村妇救会秘书,从事革命工作,其中包括发动群众斗地主(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还有到前线运送军粮等等。

14岁,刘胡兰成为预备党员。稍微有些常识的人都知道,今天的预备党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为什么?因为低于18周岁的人思维不太成熟,不应该从事政治活动。

那么,让年仅13、14岁的刘胡兰做预备党员,还从事种种革命工作,甚至还让她带着去杀人,这是什么行为?

根据当时来看,村里的一起被杀的八路军和政府干部就有6人之多。这么多成年人不去做这种事,让一个从小没有母亲的半大少女去做?这是什么行为?

如果刘胡兰是他们亲生女儿,他们能让她去做吗?

刘胡兰被阎锡山的军队报复性杀死,就是因为她参与了杀人。虽是刘胡兰自己提出杀死村长,终究是15岁的少女,心智还不成熟,应该对她进行保护。

最低程度,不应该让她带路,因为这就等于参与了杀人。

利用未成年人做这些事情,从任何角度来说,是不道德的。这么多大老爷们都是死人吗?

去杀死村长的那个区长和2个队员呢?阎锡山军队袭击村子的时候,你们跑到哪里去了?

第七,过时的野蛮革命思想应该抛弃

就像《闪闪的红星》让儿童潘冬子亲手砍死一个老头一样,这是一种完全违反普世价值观的行为。

儿童少年不应该参与到流血斗争中,不应该向他们灌输仇恨思想,更不能让他们去杀人。

因为他们还缺乏辨明是非的能力,很容易接受错误的灌输。而且他们过于弱小,自己保护自己尚且困难,不应该冒着生命危险去做这些事情。为什么?因为他们很容易像赖宁或者刘胡兰一样送命。

其实,刘胡兰如果聪明一点,像其他参与杀死村长的区长和队员一样提前跑路,也就没事了。

她之所以没跑,一是她毕竟年纪小,考虑问题不成熟,认为不见得会有事;二是刘胡兰也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认为被抓住大不了坐牢,却没有想到阎锡山的部队会直接动用私刑。

总之,宣扬儿童少年流血斗争,是坚决不可取的。

说难听的,这和伊斯兰国宣传的那套有什么不同?

今天有哪个家长愿意让自己孩子做这种人?

而宣传刘胡兰英勇就义,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现在已经不是文革时期,大家都知道刘胡兰是杀人在前。

即便放在今天,犯了这样的罪,最起码也是10年徒刑。这样的人,能够歌颂吗?

如果她值得在今天歌颂,这岂不是将改革开放以后的所有法律和基本道德观念彻底推翻?

自然,在当年宣传暴力革命,什么:杀杀杀,杀尽土豪劣绅。但今天是什么时代?你再宣扬这些,岂不是可笑?

除了无耻的毛派余孽分子和脑残的左派智障以外,谁还会信这些?

最后,说一点。

刘胡兰事件本身是悲剧,萨沙个人认为,刘胡兰本人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刘胡兰不像成年人一样具备识别社会的能力。刘胡兰出生在山西闭塞的小村子(从刘胡兰死后还被配阴婚就看得出来),13岁就接触革命宣传,自然把这些理念当作天经地义的,为了它不惜牺牲生命。

可以这么说,如果刘胡兰不是出生在这里,而是出生在国民政府首都南京。她同其他女孩一样上正规的小学中学,恐怕又会接受完全不同的另一套东西,比如仁义礼智信,比如三民主义。

所以,刘胡兰这个人并不该死,更不该被杀死,她的被杀绝对是一个大悲剧。

或者这么说,杀死刘胡兰的并不是只是阎锡山的军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责任编辑:夏纪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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