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近日开庭(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12月25日讯】近日杭州大火案开庭,成为多方话题热点。网络上大部分人对党琳山律师,开庭不久即退庭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也有表示赞同的。
我粗略浏览了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两种观点中,不赞成党琳山律师退庭的占比较大。
我本人认为党琳山律师此举,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行使律师的职权,并无不妥,从本质上是为了弄清事实,还原真相。
事实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和唯一依据。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可以有很多选择,可以依据惯例就能够搜集到的证据事实,尽量为委托人辩护,尽力而为,走完法庭流程即可,不管结果如何。
这样做问心无愧,尽力了。也不得罪其他各方,快刀切豆腐两面光。
还有一种选择,就是认真深挖案情,全面搜集证据。
所谓全面就是要深挖相关利益各方力图掩盖的证据、事实,厘清各相关联方,在本案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连带和直接责任。
作为一个负责任、有担当、有良知的律师,必须要认真查清事件全部事实,还原真相,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做到合乎情、理、法的辩护,不辱使命。
真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被告人只承担本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被告人。
人们出于义愤,认为被告人应该立即判死刑,我认为可能也会判死刑,但判死刑也要查清事实真相,这样便于相关各方,总结教训改进管理、监督措施。
比如本案中放火者无疑是造成本案重大死伤的主要责任人,但放火后打了消防电话报警,消防到达时间有记录,楼上高层的消防栓根本没有水,又从别处调水,这样折腾,造成火势进步蔓延,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一系列过程,和相关方面有无关系?
有常识的都知道,经过竣工验收的住宅,消防栓应当是能够随时正常使用的,这个事故中消防栓不出水,日常监管缺失,作为物业、开发商和辖区的消防部门是应当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的。
设想当时放火者打了消防电话,消防如果及时到场,楼层消防栓有水可用,也许不至于有如此严重的后果。肯定有损失,也许不至于付出四条生命的代价。
火灾后当地消防部门,按规定应当出具的火灾事故报告都没有出具。
党琳山律师说:11月2号召开的庭前会议,主要就开庭的情况进行准备。9月5号我曾提交了三个申请:一个是申请对莫焕晶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一个是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一个是申请证人出庭。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第53条,法院应该在接到申请后的五天内予以答复,但杭州中院直到庭前会议时才答复我。对于莫焕晶申请司法精神鉴定,法院认为她精神正常,拒绝;我提交的38个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关于调取证据的申请,他们认为案卷里已经有了,也没有必要。
本案中的开发商是“绿城集团”,杭州的纳税大户。党律师就本案向最高法申请异地管辖,以最大限度保证程序公正。最高法院尚未答复,杭州中院就匆忙开庭。
法律上讲程序正义,没有正常合法的程序,其判决结果毫无价值。
就本案被告人而言,即使被判死刑,她也有自己的辩护、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自愿聘请任何律师、更换律师、上诉等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本人罪大恶极而对上述权利予以剥夺。
律师的职责不是把有罪辩成无罪,是保证当事人无罪不被追究、罪轻被当成重罪追究,保证罪名法定,不被冤枉、错误追究。
要做到这点,必须就要弄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行使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权、辩护权。
党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请异地管辖,本身就是行使法律授予律师的权利。也只有认真负责、敬业的律师才会这样做,这样做不但很麻烦,作为律师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不可预测的后果。
比如党律师退庭后,次日他独自前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看守所打算与莫焕晶会面,但并未如愿。看守所方面称接到了杭州中院的电话,因离庭被法院视作放弃辩护权,法院要求看守所阻拦党琳山继续与莫焕晶会面。
依照法律,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的处分权,法院无权决定变更律师。
党琳山说: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而非法院。法院没有权力给当事人另找辩护人。只要莫焕晶不解除对我的委托,这个案子我要负责到底。我希望法院会尽快答复,我会做好开庭准备。
党律师准备死磕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