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受审(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8年1月12日讯】河北“政法王”张越,在落马近3年后,其受贿细节再次曝光。日前官方信息披露,张越曾接受中共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前党委委员李彦明一块价值290万元的玉石。
据1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李彦明、张燕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二审时李彦明供述,2012年李曾花290万元(人民币,下同)买了一块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给时任中共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张越。
李彦明曾任中共新疆公安厅党委委员、新疆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副校长;张燕是李彦明之妻,曾任新疆警察学院副县级调研员。
据“政事儿”报导,李彦明向张越行贿玉石,与其帮助河北赤城县的企业老板王某协调刑事案件有关系。2010年8月左右,王某因其十几年前打架的事情被河北省公安厅拘留。而李彦明认识河北省公安厅的许多人,所以李就去找河北省公安厅领导协调。
2012年6月,王某出事,被河北省公安厅带走。不久李彦明去北京出差,就找张越问王某的情况,并送去用王某行贿的290万元购买的玉石。
判决书显示,1998年至2014年期间,李彦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王某、刘某、曲某、陈某等人财物共计1561万余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里,王某向李彦明行贿七次,所送财物共计442.28万元。
不过,2012年9月,王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年7月一审时,李彦明、张燕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被判刑18年、6年,并处罚金120万、30万元。李、张受贿所得1561万余元被收缴;李彦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5999万余元被继续予以追缴。李彦明、张燕向新疆高院提出上诉后,同年12月该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撤销继续追缴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的款项,其它维持原判。
2017年4月20日,张越受贿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6年,张越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贿逾1.57亿元。
官方通报指,张越“执行重大任务期间擅离职守”,“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等。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