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法律和国务院令可以看到,P2P网贷受害者们将血本无归。(图片来源:Fotolia)
【看中国2018年8月23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正鑫综合报导)日前,中国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挂牌成立,似乎给P2P网贷受害者们带来一丝希望,但金融法院新任院长对媒体的一番话让人心凉半截。查询中共政府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令可以看到,P2P网贷受害者们将血本无归。
中国突然多了成百上千万的金融难民,他们是各类金融案件的受害者,尤其众多P2P网贷平台的危机爆发,使P2P网贷受害者们维权无望。8月20日,中国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挂牌成立,专门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其中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不过,在上海市高级法院8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任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表示,因P2P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上海市高级法院强调,对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网络借贷纠纷,正确的理解是:以网络借贷平台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网络借贷的民事案件和因平台违法活动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借贷案件,只有在诉讼标的额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才由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
刑法和国务院令都证实P2P网贷受害者权益无保障
《看中国》记者经过仔细查询中共政府发布的法律和国务院令,发现P2P网贷受害者权益无保障,基本上可以确定将血本无归。
上海金融法院所说的刑事案件适应用的法律为《刑法》,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是: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最近各种所谓的金融理财平台爆雷的案例特别多,而且很多都是P2P网贷平台,有些警方已经立案,有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立案,还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是,未经中国央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的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
如果P2P网贷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地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后续投资者的资金来给其他投资者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卷款跑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15年12月爆发的e租宝事件,其95%的项目都是假的,高管团队都是被包装出来的,从投资者那里疯狂吸收来的资金被大肆挥霍,这就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警方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但是《刑法》所保护的是所谓的金融秩序,投资人、借款人并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因为根据中共政府公布的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2011年8月做过修订,不过仍然维持上述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的决定。
其中关键点在于:在警方侦办、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执行、集资者(P2P网贷平台)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