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承泽被控性侵 北检提起公诉(图片来源:中央社)
导演钮承泽涉嫌性侵剧组女工作人员,北检查出被害人胸部有钮承泽DNA、下体有新伤,今天依强制性交罪嫌起诉钮承泽,并以他犯后卸责、态度难认良好,建请法院处以适当之刑。
台北地检署新闻稿指出,钮承泽执导电影“跑马”期间认识被害女子。去年11月23日,剧组原订召开工作会议,钮承泽临时取消会议,改邀请友人到家里聚会,并借机请剧组人员带同被害女子到场。
去年11月24日凌晨,剧组人员表明欲离开钮承泽住处,被害女子也无意独留,但剧组人员未能察觉被害女子神色,被害女子也不愿不顾颜面直接离去,因此短暂续留,打算伺机离去。
钮承泽涉嫌在剧组人员离去后,旋即将被害女子强压在沙发上强脱衣裤,并以手指强行插入被害女子下体,因被害女子坚决不从,身体蜷缩在沙发上哭泣发抖,钮承泽才让被害女子穿回衣物离开。
被害女子事发后随即打电话向同居室友求助,室友立刻带被害女子前往医院验伤采证并报警。
检警调查发现,被害女子胸部上残留的微物迹证为唾液,检体DNA与钮承泽相符,下体无验出与钮承泽DNA相符的微物迹证,但有新的撕裂伤,且被害女子四肢有因抵抗、遭强压出现的瘀伤,与被害女子指述相符。
钮承泽到案否认犯罪,辩称对被害女子存有好感、双方认知不同,至于女子指控的犯罪细节,钮承泽多以当时喝醉酒而不复记忆答辩。
检察官调查,钮承泽与被害女子相识不久,依剧组人员等证人证述、钮承泽与女子LINE对话纪录,可以证明两人并无私下互动或暧昧,并无男女好感之情愫。
此外,事发后女子主管要求钮承泽赔偿,钮承泽虽愿意支付新台币60万元,但女子拒收。检察官认为,女子提告动机纯粹是希望日后不要再有其他被害人,与赔偿没有关系。
检察官认为,即使钮承泽对被害人心存好感而犯案,或误认被害女子对他也有好感,或犯罪前曾饮酒,都不是宽减刑责的正当事由。
检察官建请法院审酌钮承泽事发后历次发言,全然没有意识到自己严重认知偏差,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事发后就其犯行避重就轻,试图用“认知不同”卸责,并暗指被害人“与有过失”,难认犯罪后态度良好等情,处以适当之刑。
检察官依刑法强制性交罪嫌起诉钮承泽,依法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