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制宪会议情景。(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斯考森是今日美国的宪政问题专家,对《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及建国者们的几乎所有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梳理、概括出了一个国家强盛的28条基本原则。下面是斯考森论述的28条立国原则:
第一条原则:一个健全政府与人类公正关系的唯一可靠基础是自然法;
第二条原则:自由的人们不能凭一部共和宪法存活下来,除非他们保持高度的良知与道义;
第三条原则:确保人民美德与道义坚定的最有希望的方法是选举出具有良知的领导人;
第四条原则: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人的政府就不能长久;
第五条原则:万物由上帝创造,所以,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赖祂,对祂负有同等的责任;
第六条原则:所有的人生而平等;
第七条原则:政府的正当角色是保护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提供平等的事物;
第八条原则: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人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九条原则:为了保护人类的权利,上帝已经揭示了某些神圣法律的原则;
第十条原则:统治的天赋权力属于所有人至高无上的职权;
第十一条原则:大多数人可以改变或废除一个已经变得残暴的政府;
第十二条原则:美利坚合众国将成为一个共和国;
第十三条原则:一部宪法应该永远保证人民不受他们统治者人性弱点的危害;
第十四条原则:只要财产权是安全的,生命、自由就是安全的;
第十五条原则:在一种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出台法规最少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最高程度的繁荣;
第十六条原则:政府应该被分成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
第十七条原则:应该采取一种制衡与平衡的制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十八条原则:将政府的原则写入成文宪法是对人民不可剥夺权利的最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原则:政府只被赋予有限的、详细定义的权力,其他的任何权力都归人民所有;
第二十条原则:为了效率与分配,需要政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来运作,但宪法规定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原则:强大的地方自治政府是保护人类自由的基石;
第二十二条原则:一个自由的民族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人的虚妄来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则:如果没有一个广泛的普通教育计划,一个社会就不能作为一个共和政体存在下来;
第二十四条原则:除非他们保持足够强大,否则,自由的人民不会幸存下来;
第二十五条原则:与所有国家保持和平,进行商贸,维持忠诚友谊——不与任何联盟纠缠不清;
第二十六条原则:决定社会强大的核心单元是家庭,所以,政府应该鼓励与保护它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原则:债务对自由构成破坏,就象征服对人实施镇压;
第二十八条原则:秉承天命的美国应该成为全人类的榜样与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