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但随后她在转院途中身亡引发社会关注。(图片来源:NOEL CELIS/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2年8月22日讯】一次长途转运竟成了“夺命之旅”。更夸张的是,医院推荐的“救护车”,居然并无执医资质。当事人投诉后,当地卫健局处罚的是转运单位,却未触碰涉事医院。
事发两年前。据红星新闻报导,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入院7天后她病情危急,医生建议转院北京。然而,刘丽丽搭乘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的“救护车”后,死在途中。经查,“救护车”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运途中,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刘丽丽家属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后,卫健局对经营“救护车”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2020年11月,刘丽丽家属把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选取刘丽丽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将成为判断院方过错责任、患者死亡因果关系、院方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
目前围绕刘丽丽的死,有诸多疑点待解。她的家人一再追问的关键疑点有两个。一是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医院却为她使用了头孢吡肟。 2020年8月2日,家属看到医生使用头孢吡肟,便提出质疑,说病人对头孢过敏,但医生表示可以使用。再就是,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当时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承担转运重症患者的工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刘丽丽家属对红星新闻讲述,医生提出转院建议后,他们决定带刘丽丽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聊天记录显示,最初,刘丽丽的弟弟表示希望带姐姐乘飞机去北京,但医生说不能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救护车转院,否则不允许刘丽丽离开医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但很快,有自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家属们认为有道理,便同意搭乘此车。
但在刘丽丽上了“救护车”后,工作人员对他们说,从吉林到北京,需一次性支付车费1万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8月5日10点24分,刘丽丽家属给微信名为“丑女无敌”的人转账1万元。而后“救护车”约于10时40分出发,晚间11时30分左右随车医生表示,刘丽丽已经离世。此时汽车仍未抵达北京某医院。
据刘丽丽家属回忆说,当时“救护车”上有1个大瓶氧气和2个小瓶氧气。使用小瓶氧气时,刘丽丽表现出无法呼吸的痛苦模样,随后医生又让她使用大瓶的氧气。但一路上,刘丽丽看起来都很痛苦,说自己身上发热刺痛,肚子不舒服,呼吸困难。
在刘丽丽去世后,车上工作人员告诉刘丽丽家属,他们无法为刘丽丽开具死亡证明。此外,若要把刘丽丽运回长春的殡仪馆,需另支付3000元。支付记录显示,当晚11时53分,刘丽丽丈夫孙某向微信名为“十三亿分之一”的人(司机)转账3000元。
为了火化刘丽丽遗体,家属后来找长春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证明(推断)书。该死亡证明书中显示,刘丽丽是在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转运至北京某体院途中去世,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9月26日,该卫生健康局作出处罚决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也就是说,刘丽丽去世的2020年8月,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一份《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则显示,2019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即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与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对院后病人转运服务进行运营合作。
天眼查显示,长春东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周某某。该公司的投资企业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2019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救护车租赁、特种车辆销售、救援服务等。
这意味着,该公司提供的车辆,虽然外观与救护车相似,且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但并非院方所属车辆,而是“院后转运车”。但同时,院方对转运公司的行为具有监管责任。
对此,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拒绝答复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