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三事件时的林彪坠机现场。(网络图片)
1971年9月13日凌晨发生的林彪出走事件,对中国而言是一件大事,对坠机事件发生地蒙古国同样也是一件大事。当九一三事件相关文件档案在中国至今仍属绝密,公开解密遥遥无期时,由时任蒙古人民军副总参谋长领衔出具的一份名为《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却在本世纪初流出,由中国学者余汝信组织翻译为中文,为解开林彪坠机之谜提供了另一个视角。
据这份文件披露,1971年10月4日,蒙古国部长会议通过了268号决议,决定成立坠机事件调查委员会,在10月8日至18日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所谓的蒙古国部长会议,相当于中国的国务院,部长会议主席即蒙古国政府首脑。
根据这份决议,由一位蒙古人民军少将领导的9人调查小组成立。成员包括,负责人蒙古人民军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图门登贝尔勒少将,蒙古人民军总参谋部边防及内务军事事务局司令部副参谋长兼边防处处长桑加上校,外交部领事司司长高陶布,法律专家达希泽伯格,民航局专家云登少校,医生桑加道尔吉、卓乃,法医莫尤,以及具体职务不详的根登达日扎。此外,苏联军事专家也参加了调查。
9人中除负责人图门登贝尔勒及根登达日扎,其余7人在坠机发生后的9月15日,就曾与中国驻蒙古国大使许文益、二等秘书孙一先等前往坠机现场。在中国关于坠机现场的公开资料,大多出自许文益、孙一先的回忆文章,当然中国驻蒙古国使馆就此事件向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至今同样是机密。
调查报告第一部分首先详细叙述了坠机现场的情况,尤其是现场发现的武器以及9具尸体的死状。
现场发现手枪7把、折叠冲锋枪1支。7把手枪都详细记录了编号,其中编号1007559的手枪装有1发子弹,编号4841583的手枪装有6发子弹,编号3038443的手枪仅记录装有子弹,编号2019269的手枪弹夹被卡住不能打开。冲锋枪则没有编号,除了弹夹外还有子弹。按照中国军队严格的武器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手枪的编号就可以查出配发给了谁。当然,这又属于军事机密,难以为外人道也。
现场发现的9具尸体分布在50米×20米范围内,“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从调查报告详细记录的每具尸体状况来看,都未发现枪伤,大多是烧伤以及坠机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详情见附录)
先期抵达事故现场的蒙古人员还从大火中抢出一些文件、资料、照片、人民币,以及注明“日本制造”的录音磁带,盒子上写着“从北京带走”字样。此外,还有大量的文件、磁带等物品被烧毁。
至于飞机坠毁的原因,调查报告认为“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原因有四:
“1、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2、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3、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4、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报告在提出飞机是由于人为因素坠毁的同时,也对中国官方关于飞机是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说法提出了驳斥,指出三叉戟飞机装备了先进气象雷达,当时蒙古东部、南部天气也晴朗,在这种情况下飞机不可能失去航向。加之尸体上又未发现枪伤,坠毁前飞机上究竟发生了什么?真是诡异。
附录:蒙古国调查报告中关于9具尸体的描述
(编者注:据曾亲赴现场的时任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二等秘书孙一先披露:1号尸体为林彪司机杨振纲,2号尸体为林彪之子林立果,3号尸体为林立果“小舰队”成员刘沛丰,4号尸体为机械师邵起良,5号尸体为林彪本人,6号尸体为机械师张延奎,7号尸体为空勤机械师李平,8号尸体为林彪之妻叶群,9号尸体为机长、中国空军“专机师”空34师副政委潘景寅。)
尸体1: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处被折断,手掌心张开鼓起。左腿膝盖稍稍抬起。呈仰卧状,手脚周围留下了衣服烧后的灰烬,很难分得清衣服的材质。身上系有带铁扣的皮带。头盖骨、脸部大约20×20×9厘米范围内有伤痕。头颅已受损,脸部不能辨认。右肩关节脱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颈后皮脱落。全身大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2: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于右小腿处。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肿胀往前伸,身体呈仰卧状。衣服烧损。腰部系有皮带,右侧带有手枪套,枪套里没有枪,但有两个装有子弹的弹夹。全身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头部后脑杓之外头发被烧掉,右手腕骨折,露于外表。
尸体3: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烧焦,留下灰烬。右手的手臂处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处也骨折,顺身体方向置于地上。右腿膝盖处也有不明显的骨折,叉开双腿,呈仰卧状。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1-2级。
尸体4: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手脚顺身体方向放置,两腿叉开,呈俯卧状。身穿着一件旧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还穿着一件绿色衬衫,该衬衫已被烧过。在皮衣口袋里有一本封面为红色的中文小册子,册子里面夹着一张毛泽东的相片。该小册子尾页上用中文写着“关朝云(音译),北京西郊3726部队(编者注:即空34师100团)411,1969-7-12”。腰间一条窄皮带。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脸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大部位受伤。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5: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80厘米,男性。两个胳膊肘弯曲,稍微向上顶起。右腿膝盖处弯曲,稍稍向上顶起,左腿膝盖处弯曲,脚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烧毁,留下了灰烬。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断的骨头外露。后脑杓、头部左侧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6: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双手手臂处往上曲折提起,两腿叉开伸直,呈仰卧状。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烧毁,辨别不出衣服的材质,其颜色也已改变。从身体的外观看,没有发现骨折。全身约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7:身高约155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从手臂处横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卧状。在股间残留被烧衣服,后背脊梁的上部左侧骨折。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8: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女性。两胳膊肘关节少许弯曲,往上抬起,两腿伸直,呈仰卧状。带着一边被烧的浅色绸缎胸罩,臀部之下残留蓝色裤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别骨折。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9:身高约17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两臂伸过头顶,两腿关节稍微弯曲,表情痛苦,呈仰卧状。腰间系有带金属扣的细条皮带,此外身上没有残留服饰。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3级。两臂至胸部皮肤有些轻伤,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