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法学教授谈《治安管理处罚法》 官恐随意抓人(组图)

发表:2023-09-0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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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授直言,若该草案通过,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后患无穷。示意图。(图片来源JADE GAO/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3年9月8日讯】(看中国记者黎小葵综合报导)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但该草案第34条部分条款引发广泛争议。中国法学教授直言,若该草案通过,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后患无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共政府的一部法律,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主要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这条法规的任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而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多项处罚行为。

 “草案”新增第34条,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草案规定罚则为“有上述行为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引发争议的条款,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撰文表示,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后,自己有些不敢相信,为此特地到中国人大网上查询草案内容,才知道确实属实。

劳东燕表示,自己对草案第34四条第2-3款的规定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原因在于: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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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在微博撰文表示,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后,自己有些不敢相信。(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也撰文指出,冒犯民族感情是否应入罪入罚,一直是舆论的热点话题。 “现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为权衡入罪入罚的基准,其目的在于借由法益来为国家惩罚权的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且筛除那些并不需要或不应由法律惩戒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国家借由刑罚或行政处罚禁止的某项行为,并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

“一般而言,单纯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违反禁忌和自我危害,并不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列。那是因为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赵宏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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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也撰文指出,冒犯民族感情是否应入罪入罚,一直是舆论的热点话题。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她并引用去年苏州一名女子因穿和服而被警方指控“寻衅滋事”一事作为事例。 2022年8月,一名中国女子身穿和服在苏州的日式风情街拍照,结果遭到警方带走,质疑她穿和服是“煽动民族仇恨”,结果事件一度在社交平台引发轩然大波。

赵宏提到“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可以不警惕。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童之伟担心,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思达也在微博上写道,“这种模糊性极大、容易被滥用的词语,我建议还是不要出现在法律条文里比较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文。”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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