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教授陈文敏(图片来源:合成图公有领域图片Composed by Michelle)
【看中国2024年2月3日讯】香港当局就《基本法23条》(以下简称“23条”)立法,标志着香港将全面大陆化。今后香港的政治将彻底“一国”化,经济方面也就剩下“两制”的外壳,勉强维持表面的“一国两制”。
甲,总体观察
中共一直都视1997年的回归,仅仅是“主权”的回归,它总觉得还需要“治权”的回归。2020年它借口“平暴止乱”强把《香港国安法》(以下简称“国安法”)塞给香港,并通过所谓“完善选举制度”,重塑香港的政治架构和治港势力,从而实现了“治权”的回归。在此背景下推出“23条”,香港在政治上将全面向大陆的法律制度“看齐”。这种“看齐”思维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特区的国家安全观,要同大陆看齐。咨询文件第1.4段就指出,香港要根据习近平在2014年提出的“总体安全观”的精神来为23条立法。习近平的“总体安全观”包罗万有,涉及22个领域,香港《基本法》原本提及的国安观念(即“七宗罪”),在总体安全观里面仅仅属于“政治安全”的范畴,将来还要把这种广义的安全概念落实到香港的国家安全概念里面。例如,在“国家机密”的定义上,就已经把特区的经济、社会、民生、科技等资料被认定为属于“非传统国家安全”,因而会被认定为“国家机密”。又例如,纯粹思想领域的问题如对共产党的不满,或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蔑视”,现在都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这也就解释了在接受“总体安全观”后剧团表演都会因为有可能触犯“文化安全”而被当局禁止。
其次,特区的23条立法是要与《香港国安法》看齐,与之衔接、配合、并补足其“短板”。《国安法》对原有香港司法程式的冲击有三:一是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违背了程序公义的原则、三是违背了普通法下本地法律不延申到境外的原则。这次咨询文件的第八章提出境外执法权的安排(但尚无具体建议),就完全为了与《国安法》互相配合。第九章提出的执行机制就是为了“合理化”《国安法》对无罪推定和程式公义的冲击,例如被告应该享有的保释权、不能未审先禁、以及对囚犯服刑后因行为良好而获得提前释放的问题等。
就这两点看,23条已经使香港的司法制度完全与大陆的制度接轨。本来,两制之间的差异最终会落到司法的差异上,即同一个行为,例如“初选案”,在香港“不是罪”,但在大陆就“是罪”。全面衔接后,这种差异将会彻底消失。
在具体罪目方面,《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七种罪: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其中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两条已经交由《国安法》处理,所以这次《23条》没有为这两罪单独立法。从咨询文件可以看出,这次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把1997年前的原有法律整合成新法后再“加辣”;二是扩充原有《基本法》七罪,新成立了“间谍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现对各类罪简述如下。
乙,罪名分析
一,叛国
咨询文件把1997年之前存在的“叛逆罪”转化为《基本法》23条规定的“叛国罪”,但有两处是明显地“加辣”。
1.关于战争的定义。原法“叛逆罪”中的“发动战争”,在新法中被解释为“不限于真正意义上的‘战争’,而是包括指相当数目的人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发动的暴乱或暴动。因此,“叛逆”罪实际上涵盖了不一定属于战争,但涉及其他意图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咨询文件第3.3段)。按这个解释,我们2019年是爆发了一场“战争”了。
2.关于知情不报
根据普通法的“隐匿叛国”罪: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而除非该犯罪事宜已被公开,该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该犯罪事宜,否则即属犯罪。
这条关于“知情不报”的罪名,在2003年企图立法时,由于社会意见极大,政府接受法律团体、大律师公会、律师公会意见将“隐匿叛国”罪取消。现在,被取消的“隐匿叛国”罪又在咨询文件中死灰复燃。
二,煽动叛乱
咨询文件把现行法例3罪:(a)“煽惑叛变”罪、(b)“煽惑离叛”罪、(c)“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合并为新法。其“加辣”部分有二:
1.增设了“煽动意图”的罪行,包括“意图引起”对中国宪法、中国政府、中央驻港机构、特区的宪制秩序、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等等的憎恨、藐视、离叛;“意图引起”香港和内地居民的憎恨和敌意;“意图引起”香港人不遵守特区法律、不作为、不循合法途径来改变香港政府制定的事项等等。实质上就是要杜绝所有不利于中共及港共政府的声音。
2.增设了“叛乱罪”,针对:加入与中共作战的武装力量、协助与中共作战的另一方、在香港采取暴力以达到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特区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国家机密
咨询文件以1997年前已经存在的保守机密法为基础,按照中共的“总体安全观”制定新的保密范围,例如把香港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科学技术列为国家机密。其“加辣”的地方在于:
1.新定“间谍罪”,目的在呼应内地最近颁布和大肆宣传的“反间谍法”。
2.把原有法例中的“敌人”(特定的国家或政府),扩大为“境外势力”(没有特定国家也不一定是政府,可以是民间组织,NGO及宗教团体等)。
四,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
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针对境外势力企图影响中共和港共政府制定政策;影响中国与各国关系;影响特区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行使其职能;制裁港官、干预选举等等。
配合境外势力则包括:参与境外势力主导的活动;代其作出行为;在其控制、监督、指示下作出行为;在其资助或支援下作出行为等。
五,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由于香港原有的《社团条例》已经有相关机制,所以23条将授权保安局局长通过刊宪办法禁止任何组织在香港的运作。
六,新增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
以上一至五的罪名都是基本法23条列明的,除此之外,这次立法又僭建了一个新的国安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针对破坏公共设施及电脑网络系统。
丙,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23条通过后,将会把香港彻底大陆化,而大陆化的后果显而易见:
一是使民众噤若寒蝉,因为除了公开的言论集会自由被剥夺外,连“蔑视共产党或者社会主义制度”的纯粹思想上的东西也不能自由。
二是有可能引起群众斗群众(因为恶法鼓励告密、惩罚不告密)
三是在大陆人大批涌入香港造成香港社会各方面承受巨大压力时也不能自由表达,否则就触犯了“引起不同地区人民憎恨”罪,总之今后任何中港民间有矛盾,责任一定是在港方。
四是造成机密遍地(机密的范畴从过去比较单一的政治安全扩展到22类安全),民众难以辨识,对工作或生活都会造成影响,而且必然造成资讯流通严重受阻,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运作。
五是进一步隔断香港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把香港一百多年来自然形成的与先进国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正是香港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人为地隔断,长远来说是置一个国际大都会于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