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有多国都提到香港人权议题,且提出取消《香港国安法》建议(图片来源: 公用领域/联合国官网)
【看中国2024年2月9日讯】香港特区当局推行第二波国家安全立法,首当其冲,就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当局的咨询文件表明,今次立法的目的超出《基本法》第23条的原定范围,即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咨询文件看到,当局认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规管的,不限于该七类行为,而立法的目的不仅是禁止和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更在于“防患于未然”,将动乱的根苗扼杀于萌芽阶段。
因此,国家安全的观念扩张至其他领域,执法机关办案权力大增,也就不在话下。至于此举是否超出《基本法》的原意当然不成问题了,反正四年前第一波国安立法,北京可以不受《基本法》的束缚,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号令香港实施,今次回归《基本法》,还来一个月的咨询,看来是德政了。
不过,为了防微杜渐,官方规管难免侵犯言论及新闻自由。例如咨询文件建议,不但国家秘密不得泄露,连“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也属破坏国家安全,因为没有合法授权下,公开披露便会“损害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利益”。
犹记2015年“沙中线”(沙田住中西区地铁线)工程偷工减料的丑闻,当年分判商冒着违反合约保密条款披露内情,引起公众哄动及政府调查,但新国安法通过后,自行披露情况等于泄露国家机密,随时变成国家罪犯,后果非同小可,所以若发生于今日,丑闻能否得见天日,实属疑问。更大的问题是,成功保护这样的“国家机密”究竟对谁有利,是维护还是牺牲了国家的利益?
又如2019年7月21日晚上,白衣人联群结队在元朗地铁站内无差别袭击市民,记者事后根据店铺录影片段认出负责运载武器车辆的车牌号码,再向运输署索取车主资料,以助探讨真相。倘若传媒公布车牌号码及车主身份被裁定违法,记者就不单是非法披露资料,而是罪犯国安,那么还有谁敢去揭露真相?难道这正是立法的目的?
官方建议“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同泄露国家秘密,本身便包含三个问题。一是“看来”一词模糊了受保护资料的界线,因为禁止泄露的,除了真正的“机密事项”,还包括看似的“机密事项”,究竟有多么“机密”才不容许公开?例如,反修例运动期间,前特首林郑月娥向商界表示“如果可以,会选择辞职”,是她个人感想,属于私密的说话,但谈不上是国家秘密,是否可以报道?
再者,根据咨询文件所提议,全属虚构的资料或文件,也可当作“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不错,新闻机构发表了失实报道,如亚洲电视错误报道江泽民死讯,完全不专业,但说他们泄露国家秘密,甚至动摇国家安全,又有何根据呢?当新闻报道不涉及国家秘密,甚至不符事实,也祭出国安大法,当作泄露国家秘密来办理,传媒面对严重后果,又怎会偏向虎山行呢?
最后是不设任何豁免罪责的条款,新闻自由失去制度保障。新闻业的天职是发掘真相,监察权贵,伸张公义,凝聚社会焦点及舆论,文明社会都会支持,过程中或有失误或有不足,开明政府的上策,是以准确全面的事实真相公诸于世,赢取民间信任,否则勉强以法律禁制或政治施压,最后适得其反,一来因为司法独立,官司胜负难定,二来压制新闻自由不得民心,只会赢得骂名。
反观眼下的立法建议,新闻业界即使以监察权贵为己任,不论通过吹哨者通风报信,或者自行取得官方资料,以挖掘社会丑闻的真相,或者简单如率先公布官方资料(如经济数据和失业数字),都可能身陷国家安全的法网,却不能以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为自己和新闻界辩白。
更甚是,两位特区高官近日敬告传媒,小心因报道香港的流亡海外人士的言行,或者批评政府时“加盐加醋”而惹上煽动官非。前者是将受访者主张看作传媒的立场,新闻报道贬为政治鼓吹,后者视严厉批评如洪水猛兽,必须严刑峻法伺候。两者不约而同,将言论自由压在《国安法》的五指山下。
不过难得的是,咨询报告声言必须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权利,国安立法也会符合两条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但可惜报告却从不论述各类建议,如何符合联合国人权对限制言论自由的三项要求,即依循法律、实属必要,而且目的与手段合乎比例。如此遗漏,究竟是故意还是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