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审理47人案的西九龙法院大楼。(看中国摄影)
【看中国2024年6月3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初选47人案上周有裁决,16名不认罪被告,其中14人被裁定罪成。法庭指他们违反《国安法》条文,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质疑:47人案中的被告只是按照《基本法》行事,如何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呢,若按照法院逻辑,是不是连《基本法》都违反《国安法》?
2020年香港民主派举行初选,承诺一旦进入立法会将以否决《财政预算案》(《预算案)的方式来迫使时任林郑月娥政府回应反送中的“五大诉求”。同年7月,《港版国安法》实施。翌年1月,参与初选的其中47人被控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
5月30日,47人案国安法指定法官给出的解释是,“颠覆国家政权”中的“国家”二字定义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二、中央人民政府;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要是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就已经构成“颠覆”罪。
至于“非法手段”,法庭认为不必涉暴力,亦不必涉刑事罪行,只要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就是“非法”。
坊间普遍认为法庭给出的解释过于牵强。据《独媒》报导,香港唯一一位名誉资深大律师、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现任客座教授陈文敏3日在商台节目中分析47人案,指立法会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地方,政党一向会否决某些法例,以换取政府在其他地方让步。比如,过往有政党表示若不落实“全民退保”就会否决《预算案》,若按法院逻辑,全部行为都算“滥权”和构成“非法手段”。
众所周知,民主就是对公众事务的协商和妥协。陈文敏指,议会“讨价还价”是民主议会司空见惯的做法,若被视为违法,相信日后“议会可以做的事情不是很多”,甚至成为“橡皮图章”。
《基本法》第50订明,立法会若否决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而第51条提供途径让行政长官取得临时短期拨款,令政府得以继续运作。
不过法庭裁决指出,当选的民主派议员一旦否决《预算案》,就是严重阻挠和干扰政府,因此47人案被告就是在颠覆国家政权。
陈文敏认为法庭观察有严重遗漏,因为《基本法》第50条和51条的设计,已经预见政府可以取得上一财政年度的临时拨款,不会阻碍政府运作。
陈指出,特首亦可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立法会,若市民不满该位特首,可以透过选票重选遭解散的立法会,换言之就是要求特首下台。他强调这些做法是民主社会选民行使选票的权利,若到了这一地步,凸显“政府已经失去选民信任”。
因此,他不解为何47人的做法“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是不是连《基本法》也违反《国安法》?他说,本来《基本法》设计是行政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如果《基本法》的设计太震撼,倒不如将议员否决《预算案》的权力也取消。
时评人冯睎干日前总结指,中共制定“法律”作为游戏规则,一旦跌入“法律”定义下的“颠覆”陷阱,你使用的任何手段都会自动变成“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