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明,49歲的陳千就於1998年11月從柳州地區公安局調到南寧地區公安局任局長、黨組書記。在任職期間,他先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6.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從1998年12月至2000年上半年,到南寧地區某縣公安局挂職的凌某為了調回地區公安局,先後5次送給陳千就人民幣共4.5萬元,後經陳千就幫忙,凌某調回地區公安局任副科長。2000年7月至12月間,南寧地區公安局的二級機構有兩個人在工作變動和行政職務保留問題上有求於陳千就,每人向陳行賄人民幣1萬元。
從1995年至2000年間,陳千就違法收受紅包共人民幣3.3萬元、美元2100元。案發後,陳千就家屬共退出贓款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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