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8日,罪犯楊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而投放到茶陵監獄。入獄後,楊某提出願意給監獄捐錢買小車作為對其保外就醫的條件。副監獄長馮某和當時任監獄長的李某認為,楊某尚未達到保外就醫的條件,但因楊能捐款買車,便召開監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討論並同意其要求。
當年10月,楊通過其妹分兩次以捐款的名義向該監獄交出現金26.6萬元。監獄用此款購置了一臺邊三輪摩托車和一輛2000型桑塔納小車作為監獄用車,餘款用於其他開支。
收款後,該監獄採用非正當方式,為楊獲准了保外就醫一年的批示。
一年到期後,該監獄又為楊辦理續保手續,未獲批准。但該監獄未對楊收監執行,致使楊逃避改造一年之久。
今年4月,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由上級部門組織力量,才將楊收監。此外,馮某和宋某還在1999年3月私放罪犯鄧某,宋某先後受賄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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