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劉知炳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是:
一、利用職權,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牟利,收受朱某某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約83.2萬元。
1992年,劉知炳應柳州某公司經理朱某某請求,通過柳州市財政局違反規定為該公司貸款提供擔保。1997年,劉知炳出面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230噸白板紙一案的處理,該公司逃避稅款69萬餘元。朱某某為感謝劉知炳,先後送給劉及其妻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8萬港元、1.8萬美元。1993年至1999年,劉知炳應柳州市某廠長張某某的要求,違反規定為該廠減免電費2000餘萬元,幫助張做生意的女兒爭取到政府補貼90萬元等。由此,劉先後收受張某某所送賄賂人民幣17萬元、2000美元。劉知炳為王某等3人解決任職提拔等問題,其妻子收受對方所送賄賂款人
民幣11萬元、1.3萬港元。
二、利用職權,干擾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女兒的案件調查.
1994年至1999年,劉知炳在其女兒劉芳(現已判刑)因參與柳州特大虛開增值稅發票騙稅案被司法機關調查期間,多次為其開脫,干擾司法機關辦案。支持其隱瞞事實,暗示其對抗調查。
三、劉知炳道德敗壞,長期與有夫之婦李某某通姦,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劉知炳還有收受禮金等錯誤。
劉知炳身為高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禮金;支持涉嫌犯罪女兒對抗調查,干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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