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法官坐上被告席

發表:2001-12-24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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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該市雨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當塗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徐同海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12月21日在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受害人楊芳的妻子劉永芝還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判令徐同海及當塗縣人民法院兩被告承擔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被告人徐同海,現年41歲,大專文化。雨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1年元月17日晚8時許,被告人徐同海與本法院工作人員唐春華、徐業平、高長學到當塗縣護河鎮夏橋行政村顧村依法執行1996年楊芳欠陶宏炎2.2萬元一案。徐同海等4人經債權人陶宏炎的指認,在村民楊代貴家找到楊芳,便將楊芳帶出,欲到其住處。剛出楊代貴家門,楊芳即向前奔跑。徐同海等人緊隨其後追趕。當楊芳跑到村邊時,跳入村邊的「前裡溝」水塘裡。徐同海發現岸邊有一條小水泥船,便上船,並要徐業平找一能划船的東西。徐業平在岸邊草堆旁找到一把由村民錢召生、錢仕宏父子放置的稻叉,遞給徐同海。徐同海用該稻叉划船追趕楊芳。追趕中,船與楊芳的距離最近為1至2米,徐同海多次要楊芳上船,楊芳不應答,繼續向前游。徐同海持稻叉刺中楊芳面部。岸上的徐業平、唐春華、高長學用電筒向塘中照亮,楊芳之妻劉永芝要他們快離開,否則楊芳不會上岸,並上前搶電筒。這時,徐同海將小船划回,水中的楊芳喊「哎喲,救命」。徐同海上岸後,將划船的稻叉丟在岸邊(致小船漂離),即與徐業平、唐春華、高長學離去。隨後,村民便在岸邊喊楊芳上來,沒有應答。村民們又繞到對岸尋找楊芳,沒有發現楊芳上岸的腳印,便借來一條小船,先由村民錢仕宏、錢仕文、楊代斌划船尋找,未果。村民楊子根、錢仕德、楊代木等人又用借來的小船和徐同海追趕楊芳的小船參加打撈。最終由楊子根、錢仕德用竹篙和七股漁叉將楊芳屍體打撈上岸。當夜,村民報警,當塗縣公安局於次日進行現場勘查並提取稻叉一把。

  經國家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芳右顴部、右下頜部各一處刺創口,其中右顴部一處形成6厘米長貫通創。其面部損傷為生前傷。根據楊芳面部損傷形態,創口大小,兩創的分布、間距等損傷特徵,結合對提取的稻叉檢查結果,以及二者比對情況,提取的稻叉叉頭可以形成楊芳頭部損傷。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徐同海「上述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徐同海當庭否認了起訴書對他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護律師亦為他作了無罪辯護。當天的庭審沒有結束,擇日將繼續開庭。因此案涉及的被告人身份特殊,因而此案格外受到人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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