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導,胡鞍鋼認為,政府反腐工作當務之急是大幅度提高四大腐敗成本:被查處的概率、法律處置程度、經濟懲罰程度及精神或名譽損失,使腐敗行為「高風險,低收益」。
胡鞍鋼向中新社表示,目前制度上的缺陷,使得腐敗官員的貪瀆不法變得「高收益、低風險」,導致公務員知法犯法屢禁不止。胡鞍鋼分析,提高查處腐敗的概率上,國際上採用「腐敗黑數」衡量從事或涉及腐敗公務員中沒有受到查處的比例。
法律處置程度方面,中國不同地區法院對類似腐敗案件做出的判決相距甚遠,對腐敗案件的量刑也有待進一步規範,這涉及公平性以及防止腐敗分子產生僥倖心理的問題。
經濟懲罰上,他認為,政府應盡快對現行法律涉及行賄者和受賄者的經濟懲罰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大幅度提高雙方經濟成本,使之為腐敗交易付出高額的經濟代價。至於公務員腐敗的精神成本有兩種,一是可能被發現的心理負擔,二是被發現或被懲罰後的「臭名遠揚」、「身敗名裂」。目前最重要的措施是將行賄者和受賄者公布天下,對腐敗者及其家庭形成輿論壓力,讓腐敗者為腐敗行為支付高昂的精神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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