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在公審現場,檢察機關首先指控胡純棟於1996年至2000年9月,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從事傳銷活動提供幫助,為他人承包工程及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包庇、說情,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其中收受勝達公司法人代表彭憲勝現金4萬元,收受東安涉黑案件首要分子蔣齊心的現金、摩托車、洗衣機、手機、商務通、皮衣等,合計現金44280元。
胡純棟在1999年1月,將207國道改線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沒有承建工程條件的蔣齊心承建,致使該工程至今無法驗收。同月,胡純棟還干涉檢察機關辦案。東安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李海軍故意傷害案時,決定增捕同案人蔣齊賢,當時在東安縣主管政法的副書記胡純棟知道後,即出面找檢察院打招呼,阻止檢察機關增捕蔣齊賢。
2000年7月,群眾聯名寫信控告蔣齊心、蔣齊賢。當永州市委將控告信批轉到胡手中後,胡立即用電話告知蔣齊心,並將控告信交給蔣。當有關部門對此舉辦形成調查報告後,胡又將此報告交給蔣。2001年4月,在二蔣潛逃期間,胡又親自為二蔣審核修改申述材料,為蔣齊心等人鳴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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