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1995年5月至2000年6月、7月,範太民在擔任寶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局長期間,分管該局基建財務,以疏通業務關係、幫助慰問等名義,先後收受該市市級機關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李正學等人「好處費」、「感謝費」共計18萬元,接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下屬單位為其出資購買的150平方米四室一廳住房一套,價值16.042萬元。另外,範太民還授意他人虛開各類稅務發票,從下屬單位套取公款20.3萬元,從中侵吞4萬元。調查同時發現,範太民任職期間先後接受下屬單位及有關部門各種禮金、禮品累計30餘萬元。
編者按:小偷「偷」出大貪官,竊聽器爆出江澤民專機的奢侈,真不知大陸蛇鼠一窩的官場中還隱藏著多少見不得人的醜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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