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歲的李晉虹研究生畢業,1999年5月至2001年4月,在擔任中國財經報社廣告部一部副主任及廣告部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廣告款,並匯入由其擔任法人的北京銀夢達廣告有限公司帳戶內,共計貪污公款349萬餘元。案發前,李晉虹將53萬餘元轉回中國財經報社,案發後追繳60餘萬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晉虹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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