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公安局受賄被判10年徒刑

發表:2002-05-2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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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公安局局長範太民受賄案昨天作出終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對範太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其贓款1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48歲的範太民出生在一個幹部家庭,20世紀70年代後期從部隊轉業到公安機關工作,曾多次立功受獎,由一名普通民警直至升任市公安局局長,多年來他在表面上留給人們的印象是一個「廉潔幹部」。去年7月27日晚,一名竊賊在寶雞市公安局作案時當場被擒。審訊中,竊賊交代說他近3年來在市公安局局長範太民辦公室行竊多次,共盜走人民幣數萬元及貴重物品若干。根據竊賊交代及群眾舉報的線索,紀檢、檢察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範太民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去年10月26日範太民以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範太民從1995年初至1999年10月,在任寶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局長期間,先後索賄、受賄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於今年3月23日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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