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查明,游希娟系原涪陵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收費員,兼涪陵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出納員。從1998年8月31日到2002年4月25日,她利用收費員、出納兩重身份的職務之便,採取到銀行「公開」提款的方法取錢。
法院認定,游先後以涪陵區交警支隊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義,從銀行提取現金1126522余元,用於購買私車、家用電器、妙股營利等個人消費,以及借給他人使用。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知情人士稱,隨著一筆筆款子的取出,游出手越發大方、闊綽,穿名牌、用名牌,有車有房的她實足一副大款派頭。
案發後,游主動交出了86萬餘元公款,但有26萬餘元已揮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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