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查明,游希娟系原涪陵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收费员,兼涪陵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纳员。从1998年8月31日到2002年4月25日,她利用收费员、出纳两重身份的职务之便,采取到银行“公开”提款的方法取钱。
法院认定,游先后以涪陵区交警支队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从银行提取现金1126522余元,用于购买私车、家用电器、妙股营利等个人消费,以及借给他人使用。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知情人士称,随着一笔笔款子的取出,游出手越发大方、阔绰,穿名牌、用名牌,有车有房的她实足一副大款派头。
案发后,游主动交出了86万余元公款,但有26万余元已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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