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逼良為娼為哪般?

發表:2003-03-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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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逼良為娼乃至製造處女嫖娼案的光榮事跡和高明手段,人們已經耳聞目睹以及身經得太多太多了。針對此現象的批評之聲,在公開媒體上也「溫柔敦厚」地發出過不少了。本不想再就此議題發表「反動言論」,但下面此案,發生於故鄉遂昌,令我禁不住提筆一吐。因為,我年輕時曾領教過「遂昌縣公安局」的厲害:右耳之聾,便是拜該局中人之賜。去年底一位老鄉辦一網站邀我捧場,該局又以封網相脅,屢屢下令逐老梟出站。真是舊恨未消、又添新仇哪。

言歸正傳。1998年,遂昌姑娘小朱,在其所租房屋裡,與外地來遂的男友及男友的兩個朋友,被公安局以賣淫嫖娼罪處罰了10萬餘元現金和實物(小朱一張6萬元存摺被「充公」),卻沒有拿到公安局的書面處罰決定和任何正式的罰沒款票據。在此後的兩年多時間裏,小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級申訴,並提起行政覆議。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作出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沒收決定書》。小朱猶豫了4個多年頭後,終將當地公安機關告上法庭。(《四川在線》、《凱迪網路》引《今日早報》報導。)

案件很簡單,是非一目瞭然。比起其它屈打成招、廣泛株連的逼良為娼事件,情節也不「嚴重」。儘管被告以「此案已超法定期限,不能再起訴」等理由狡辨,相信事件既已曝光,被告也不過一個區區縣局,法院總會還小朱一個相對公平的說法。

我想說的是,有些人把公安部門此類醜行惡跡歸咎於執法人員素質不佳和公安部門治警不嚴,其實沒抓到痒處。根本原本在於縱容、鼓勵警察為非作歹的「惡法」。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
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
  動教養,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這才是問題的征結和關鍵;這才是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為了錢,這些本身素質低劣、上面管理無方的披著警察衣裝的餓狼和強盜,什麼人間奇蹟、醜跡、惡跡幹不出來?(順便提一句:即使有賣淫嫖娼的證據,按照規定,罰款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而原告卻被處罰6萬多元,顯然是太「過分」了。)

逼良為娼為哪般?很簡單,為了錢。

嚴格的監督措施很重要。例如,西方許多國家的公務機關、司法機關均受到輿論和檢察機關的有效監督。歐洲國家檢察機關的職責,除了行使公訴權和指導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外,還有監督警察的功能,負責調查公民對警察的投訴事項。

不除惡法、不建立嚴密有效的監督機制,無論怎樣進行形式上的素質教育、怎樣口頭上強調「從嚴治警」,都是治標不治本的。

(2003.2.23)

--原載《民主亞洲》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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