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病嬰」

發表:2003-04-0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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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的南方某媒體報導了河源市紫金縣發生的一幕 「埋病嬰」的慘劇,而且下此毒手的竟然嬰兒的親身父親李某,當地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鑒於被告人殺害其所生患病嬰兒,罪的主觀惡念較其他殺人犯罪有所區別,故對李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幕慘劇到此暫時落下了幕,但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是:為什麼拋棄病嬰、殺害病嬰的現象會屢屢出現呢?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難道就沒有點責任嗎? 李某在法庭上辯稱,「活埋病嬰」是出於無奈 ,嬰兒出生後即患有腦積水,無法醫治,才將其埋。這些話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是缺乏人性,腦積水又不是絕症,是應該能治好的,可問題是巨額的醫療費用對一個農家庭來說估計將是個天文數字,也許這個家庭耗盡所有再加上負載纍纍也不見得一定能把孩子的病治好。在我國多農村的家庭,一個家庭成員如果得了絕症或者大病的話,其他的家庭成員將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親人被死亡噬,卻無力挽回,這是生命的悲哀,也是這個國家的悲哀。 不光是在農村,在一些城市的貧困家庭也有這些現象的發生。沒有醫療的保障,也就是沒有生命安的保障,當任何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因為疾病而無助地等待死亡時,我們的政府和社會能冷漠的旁觀嗎?道不應該負起相關的責任嗎?

貧困的人群是每個國家都有的,但只要有完善的社會救濟措施存在,他們最多隻會陷入「貧窮」而至於陷入「困境」,在國外,甚至是許多不發達國家,如果一個患病的窮人無力進普通醫院進行治療時,他們可去一些慈善醫院,在那裡,慈善醫院是窮人生命安全的保障,他們只要交十分低廉的費用甚至無需交納任何的費就可以得到治療。不過這樣的救濟措施離不不開政府和社會的支持。

政府的社會救濟主要實施者,可以看到,改革以來,雖然一些地方政府相繼投資開辦一些慈善醫院但這些醫院幾乎普遍存在資金短缺、運轉困難的問題,一直成不了氣候。現在又推出合作醫療制度,可根據目前實施情況來看,這已經成為一些地方政府斂錢的手段。所以我們的政府在社會救濟方面一直就做得十分差,我常常在城市看到許多無家可歸者,看到許多流浪兒,他們都再為生存而掙扎。我們的政府不但不給予有效的救濟施,反而動不動就將他們「收容」,剝奪他們自由流浪、苟且生存的權利。

而且,慈善事業由於政府的制約而面臨發展的瓶頸,一方面慈善組織官方化傾向比較嚴重,運行效低下,再加上缺少透明運行機制,可靠性讓人懷疑。民間慈善組織發展滯後,公眾的慈善意識淡漠,缺乏參與公活動的熱情;另一方面,政府對慈善事業不給政策的支持。例如對於慈善捐款,我們的稅務機關竟然要徵稅,這直就是一個黑色的幽默,這樣的幽默導致了許多企業家對於慈善機構望而卻步。


不光是政府的原因,我們的社會也正在墮落。現在有一種奇怪的現象,一方面,各種高消費場所在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成為新興富豪浪費揮霍的樂園,另一方面,公共慈善事業資金奇缺,發展受到極大限制。統計,中華慈善總會成立7年來,共籌集慈善捐款近12億元(截止2002年底),其中50%來自國外,10%多點來港澳臺,而中國 地捐款只佔30%左右。中國的新興富裕階層充斥著享樂主義情緒,普遍缺乏慈善意識,這也目前社會上出現「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富豪們利用社會的資源發家致富,但卻缺乏回報社會的責任心,即使們偶爾參加一些慈善活動都帶著濃濃的商業味,所以,富人們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呢?

我們看到,「活埋病嬰」的背後實際上是社會救濟出現缺位,這就導致了一個家庭,一個父親陷「困境」,殺死自己的親身骨肉很大程度上是被困境所逼。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困境,我們的政府和社會應該負擔主要的責任。要知道,當那些弱勢人群為了擺脫困境時而作出種種非理性舉動時,這是極其危險的。社會救濟措屬於基本的國民福利,關鍵時候一定不能缺位,否則慘劇可能將一幕幕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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