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政法報7月29日報導,1990年3月至2002年9月,閉振聯先後擔任大新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寧明縣縣長、縣委書記和南寧地區司法局局長等領導職務。閉振聯在任職期間,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等市場經濟活動,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75.94萬元、美金3000元和價值1.9萬元的手錶一塊。另外,還收受其他違紀款80餘萬元。
1993年9月至2002年9月,汪□波先後擔任寧明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長,天等縣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橫縣縣委書記等職。監察機關查實,1996年至1999年,汪□波在任職期間,利用職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9.5萬元、美金6000元。另外,還收受其他違紀款120萬元,並與一名女青年長期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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