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控訴被告在延續幾年對他批判的浪潮中,開創了「以不正當侵權手段,編輯批判文集,圍攻他的先例」,尤為甚者是被告撰寫的「文化中的文化」,從惡意批判發展到具體誣陷。
余秋雨指,被告在文中關於「作深圳文化顧問,為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文化在這裡已是具體的名利」的說法屬無中生有,嚴重侵害名譽權,所以要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十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深圳送別墅」是當時文化界所傳的信息,且被告聽此傳言,因受評論性文章的時限性等諸多種因素限制,原告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未產生懷疑而予以使用的說法合乎事理,則不能基此認定此部分內容是被告無中生有的,所以駁回原告余秋雨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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