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 論國家和政治的幾種形態 ——暴力政治、民選政治及黨政、憲政

發表:2003-12-05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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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家的建立、國家政治的形成,都有其固有的基礎。在共產黨的理論中,經濟基礎是最為重要的,共產黨關於國家社會形態的區分(如: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區分)也是以經濟基礎作為依據的。我認為,一個國家的經濟基礎只能由社會的自然發展而改變,而絕不能用政治暴力或壓迫的形式去改變經濟基礎。所以,對於一個較穩定的國家或一個想要穩定的國家,經濟基礎是固有的,是不能改變的。而其他的基礎,如:政治理論基礎、國家各種制度基礎、社會意識形態文化基礎等,這些都是可以改變的。因此,我認為,這些基礎在實際上或是在我們所應該關心的事情上,比經濟基礎更為重要得多。下面,我就講述一下幾種不同基礎的國家和政治的形態。

暴力國家,就是在(軍隊)暴力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並以政治暴力壓迫(公安局、國安局等的)和專權壓制(專制)為維護政治的持續和穩定的國家組成或國家形態。暴力政治,就是由暴力國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態。暴力政治也就是「暴政」。只不過,人們對「暴政」有所誤解,以為「暴政」,就是殘暴的政治(統治)。其實,這是受到了共產黨的誤導。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其實也是建立在暴力基礎上的,也是以政治暴力壓迫和專權壓制為維護政治的持續和穩定的。但是,共產黨為了否認這一點,而更改了暴政的概念和內容,要人們認為:只有「罪惡滔天」的奴隸、封建和資本社會才存在「殘暴的政治」(就是「暴政」),而在我們的國家,雖然有專權的壓制行為,但那算不上是「殘暴的政治」,雖然有公安人員對某人身體的暴力殘害,但那是那些極少數公安人員個人的思想道德素質低下,與國家制度和政治是毫無任何關係的。

民選國家,就是在人民主權選舉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並以換屆選舉和民主法治為維護政治的持續和穩定的國家組成或國家形態。民選政治,就是由民選國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態。民選國家和政治的形成,需要三大必要的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國家在社會主權制度中採用人民主權制度,以及由人民主權制度所衍生的選舉制度。專權制度是沒有民主選舉的,即使有,也一定是形式上的、假的民主。第二個條件是法治。法治也就是肯定法律的權威地位。政治上的權威是一個國家存在所必需的,而權威只可能是兩個,一個是某個政治組織或政治人物,另一個就是法律規章制度。這就是所謂「人治」與「法治」的區別。第三個條件是國家在國家主權制度中採用共和制度。共和制度是民選國家政治穩定的保證,也是民選國家不轉變為專制暴力國家的保證。

政黨國家,就是由政黨掌握國家的權力,並以國家主權的一黨專權(一黨專政)為維護國家權力穩定和政治穩定的國家組成或國家形態。政黨政治,就是由政黨國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態。政黨國家在社會主權制度中採用的是政黨專權制度,在國家主權制度中採用的是單一制度。現代的專制國家一般都是政黨國家。政黨國家也必然是暴力國家。

憲法國家,就是在憲法規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並以憲法規定的權力及其限制、制約為維護國家權力穩定和政治穩定的國家組成或國家形態。憲法政治,即憲政,就是憲政國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態。憲政是法治的一部分,民選政治也一定是憲政、是法治,但是,憲政並不等於法治,憲政也不一定是民選政治。憲政,也可能是黨政,可能是專制,可能是暴力政治。因為政黨可以憑藉著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立法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編纂和修改憲法,他可以把政黨的規章、政策、制度等寫入憲法,也可以在憲法中規定政黨的專權和獨裁,他甚至還可以在憲法中規定自己侵佔別人的權力、侵害別人的利益是「合法」的。這樣,即使是實現了「憲政」,它也只不過是被人利用的統治、壓迫和剝削的工具而已。正是如此,所以共產黨才會提倡法治和憲政,因為即使是法治和憲政的實現,也可以保障而不是損害共產黨的已得權力和利益。但是,人民專權制度的選舉和多黨制他就絕不會答應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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