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在2003年6月21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違憲違法審查的建議書」中,要求就我國自1957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教養有關規定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問題進行違憲違法審查(見附件)。可惜的是,儘管網路輿論對此反響強烈,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踟躇徘徊,未能邁開實行憲政法治的第一步--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國務院也沒有即時廢除勞教制度的任何跡象。
需要正視的是,啟動違憲審查、廢除勞教制度的確關係重大,它涉及到立國之本:是人治還是法治?是黨大還是憲法大?是官貴民輕還是民貴官輕?
如果仍然實行人治,各級政府的紅頭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就是「法」,憲法只是擺設、花瓶,那麼啟動違憲審查,等於宣布從此違憲的文件和講話不靈了;廢除勞動教養,等於從此剝奪了各級領導的法外關押老百姓的權力,那還行得通?!
但中國共產黨早有莊嚴承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也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1982年憲法通過20週年的講話中也提出:「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在立法過程中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自由權利,堅決糾正違憲行為」。
如此說來,黨和政府應當有決心擺正自己的位置:各級黨委、政府,包括黨的政治局或政治局常委會都應服從憲法;憲法是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軸心,除此之外沒有甚麼別的中心;只要中央不違憲,就不應當害怕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會削弱黨的領導;實際上,只有依照憲法治國,才可以保證黨的長期地位。
因此,我們迫切希望新的領導集體能夠高瞻遠矚,審時度勢,拿出應有的魄力、決心,邁開憲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對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
二
勞動教養已是千夫所指的惡政。儘管勞教制度在歷史上起到了處罰「不夠判刑標準的輕微違法人員」、維持社會治安的作用,但政府以違憲違法的方式處罰公民中的輕微違法,是否得當?是否得不償失?是否損害了政府的合法性?
從1957年「反右」運動開始,被勞教者、其中包括被迫害者已有350萬人以上,其惡劣也可謂罄竹難書矣!
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肅酒泉市夾邊溝勞教農場,3000名右派中有兩千餘人死亡。(見《夾邊溝記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為「誹謗省裡主要領導」、「反程維高集團」的罪名而被授意「判幾年徒刑」,但因缺乏證據,被勞教兩年。
瀋陽公民周偉因舉報馬向東等人的腐敗問題,被勞教兩年。慕綏新也將舉報他的人送進了勞教所。
山東記者賀某因舉報區教委主任的腐敗行為而被勞教3年。
在陝西勞教所,勞教人員惠曉東被打死。
在遼寧葫蘆島市勞教所,勞教人員張斌被人折磨、毆打致死。
魯北在《勞動教養還要試行多久》一文中記述了他所目睹的情況:有一名勞教人員病得很厲害,幾天沒有吃飯了,兩隻腳腫腫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時從嘴裡發出救命的微弱呼聲。但干警仍說他是裝病,有一天,當其他勞教人員向干警報告他不行了,醫生來到他床前,號脈後卻說:沒事,心跳正常。轉身就出來了,也許房間的氣味使他受不了。我問他怎麼樣?他說,沒事,裝病。沒過十分鐘,這位勞教人員就停止了心跳。
廣西某地公安局僅僅根據一封恐嚇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關當局為了彰顯打黑政績,極力拼湊「黑社會」,把相互不認識的、剛來打工的都說成是黑社會成員,頭一天剛經過公安局批准購買的礦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當局發動輿論工具廣泛報導,於是乎,案件上升為上級督辦的大案、要案。儘管經過核對筆跡後發現恐嚇信與這些人無關,但他們仍將許多民工送去勞教,以顯示沒有抓錯人。
大量的事實顯示,勞動教養制度已成為一部分官員作惡的工具。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而不需經過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屬於道德調整或民事糾紛範疇的人送去勞教;有的把法規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殘疾人、嚴重病患者和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送去勞教;有的突破勞教對象年齡的限制將未滿16週歲的人送去勞教;有的將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或辦案經費緊張、辦案人手有限,畏於追查的案件,或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勞教代替刑罰了事;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以勞動教養的方式繼續關押,使超期羈押合法化。最近中央不容許超期羈押,許多地方就代之以勞教處理;有的混淆勞動教養與治安處罰的界限,把因民事糾紛引起的一般打架鬥毆,情節顯著輕微的予以勞動教養;有的徇私枉法,蓄意報復,對不應勞教的予以勞教;有的地方形勢一緊就把一批人送去勞教,甚至一律勞教三年;有的地方對違法人員只由辦案人員一人進行訊問,或由聯防隊員盤問,由辦案人員事後簽名,匆忙將人處以勞教;甚至有的辦案單位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創收指標,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了事,等等。
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如此變形、走樣,如此聲名狼藉,現在還有一些人主張保留它,使之法律化。這是明智的政府絕對不應當聽從的。
三
我們認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後,可以以「治安處罰法」或者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替代其對輕微違法人員的處理。「治安處罰法」必須,一、經過全國人大的立法,而不應是國務院或部門的行政規章。二、有簡易的司法程序和審判。三、賦予司法救濟手段和上訴等權利。四、完善監督機制,杜絕各級領導和公安部門的隨意抓人。五、受處罰期限低於刑法中的最低有期徒刑。
有了「治安處罰法」的替代辦法,千夫所指的勞教制度還有甚麼理由不壽終正寢呢?
綜上所述,時直今日,進行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都已經完全成熟。可以說,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將成為「人治中國」與「法治中國」的分水嶺;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與否,將成為「文明中國」與「野蠻中國」的試金石。
我們翹首以待。
附件:勞動教養制度違憲違法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屬於行政規章,卻違法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為4年。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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