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在家屬強烈要求下,檢察院才准許去看現場。結果發現,在案件尚未結束,家屬尚未看過的情況下,現場已經被破壞殆盡,物證被完全銷毀,院牆外殘留一大灘灰燼及雜物。
在這間房內的東北角有一扇門,家屬要求將門打開。管理人員講:「裡面是儀器,沒有辦過案,就是公安廳來人,我也不開。」在僵持一個多小時後,由檢察院工作人員反覆請示檢察長後,才商定家屬進去後不得拍照,先暫時沒收照相機。為了知道這扇門後的內幕,家屬被迫接受這一前提條件,把照相機交給市檢察院工作人員,門終於被打開。
門打開後,管理人員說:山洞內沒有電燈、沒有通氣孔。人們在黑暗中藉助打火機、手電筒筒微弱亮光摸索進入。出現在眼前的情形實在令人震驚:經過這扇門進入一段約20米長的山洞,然後左拐有10多米長,兩側分布著幾個獨立的房間。
總共30多米長的山洞裡,至少設置了4道門,整個洞里特別潮濕,瀰漫著刺鼻的腥臭味。在山洞和房間裡,沒看到一件儀器,只見到幾張辦案桌椅和幾張檢察院辦案人員廢棄的稿紙,地面上佈滿了密集的煙頭,還有半張2003年的報紙、編織袋纖維繩、電線等,在其中一個房間裡,有兩塊用多層報紙包成方塊的紅磚。
山洞及房間約有2米高,山洞房頂兩側及牆壁上殘留有許多膨脹螺桿,每兩個一組,左右相對,對應的地面上散落著許多螺母和鐵墊,斷面發亮,顯然是剛卸下不久。據內部知情人透露,這裡的刑具是不久前才被拆除的。
從山洞出來後,洞內電燈被人打開。管理人員辯解,洞內的稿紙是×××檢察院最近辦案時丟下的。
由於山洞入口在辦案的房間,沒有其他出口,外面與山體相連,山上種滿了樹木,十分隱蔽,很難被人發現。
展現在眼前的情景不能不使人想到解放前重慶的白公館和渣滓洞。在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新中國,怎麼能容忍執法機關擅自設立這樣的辦案基地,怎麼能容忍這些混進檢察隊伍裡的敗類如此踐踏法律,侵犯人權,胡作非為。他們的倒行逆施不僅敗壞了政法隊伍的形象,更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執法犯法,天理難容啊!
從這裡使人明白了石家莊市檢察院為甚麼把常煥敏從裝甲兵招待所轉移到這個「白公館」、「渣滓洞」,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常煥敏被叫走的時候生龍活虎,幾天後送出來的竟然是一具傷痕纍纍的裸體殭屍,他的死因難道不是明明白白的嗎?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謀害人命,石家莊市檢察院難辭其咎!
自去年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這個被譽全國先進的檢察院在偵查期間致人自殺以來,短短几個月後,石家莊市檢察院又發生了一起更為惡劣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檢察院嚴重違法辦案、刑訊手段之殘忍使人怵惕;被害人遍體鱗傷,其狀之慘令人髮指!
中國銀行石家莊市某支行行長常煥敏5月26日被石家莊市檢察院帶走,未給其家屬、單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至6月5日上午石家莊市檢察院把被打的遍體鱗傷、口鼻出血的常某送到河北省二院,中午通知其家屬:常某自殺,人已不行了,可到醫院看望。
面對家屬的氣憤和詰責,某檢察官稱對常某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且稱常某在前一天晚上交待完問題,早餐時給他們講了個笑話,後來趁看守人員稍不注意時用筷子穿透鼻孔致大腦受傷,系自殺。不要說家屬不相信,只要智力正常的人都不會信服。試想,一個交待完問題,還會給別人講笑話的人,他的人生態度顯然是樂觀豁達的,怎麼會轉瞬間用曠古奇聞的慘烈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呢?-不合常理啊。況且,常某身上的傷痕又如何向其家屬和社會解釋?常某的腕部留下深深的手銬(傷痕),而且帶有血痂;胸部有打擊留下的深淺不一的皮下瘀血;骼膊有大面積青紫;難道這一切能說是自虐?
三日之後,這位腦部已於案發時當場死亡的常某,終於結束了生命的一切生理現象。法醫鑑定在家屬的要求下進行,結果可謂是使真相大白。死者除以上腕部、胸部、骼膊等部位的傷情外,其膝部被方形硬物致傷,在法醫的要求下,檢察機關才出具了案發時常某穿著的褲子,褲子上留有明顯的方形硬物致損痕跡;還有更重要的是在其頭的枕部有一傷口,可能是致命傷;鼻腔內有硬物所致的擦痕傷,鼻骨骨折,但不是貫通傷。這樣的傷情是自殺?這就是檢察官說的全天陪同稍不注意?顯系推卸罪責!
以上傷情足以印證常某經受了殘酷的刑訊折磨!其想像顯而易見:常某被手銬銬在一固定物上,(從案發現場-石家莊市郊縣黃壁莊水庫旁一房間,內設三張床、茶几、椅子、床下有血跡,可能是反銬在床頭)刑訊者有人壓住其骼膊,有人按住其胸部,有人則用凳子扶手抵住其膝部,有人則用筷子捅其鼻孔,常某痛苦之極,帶銬的手亂動,致銬痕深嵌肉裡且帶有血痂,頭部亂動,並被撞擊頭部,致腦出血死亡。看來,有關刑訊場面的推斷不無道理,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做出這樣的推論,想想就毛骨悚然啊。
退而求之,石家莊市檢察院所稱不是非法拘禁而是採取了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遁言,亦是破綻百出、毫無合法性可言。
其一、刑訴法第57條明文規定了,監視居住的「住」指的是住處,而石家莊市檢察院把常某拘禁到石家莊市郊縣黃壁莊水庫旁一房間,長達11天之久,無論如何也扯不到住處上去;本條文還規定「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而常某是石家莊市民,又是某支行行長,怎就無固定住處需要指定居所了呢?
其二、刑訴法第51條明文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機關只是決定機關,不是執行機關,二者混為一談是違法的,對這一點,檢察機關或許報以同情之心,因為實踐中有不少這樣操作,但正是由於這樣的嚴重違法操作才使檢察官們更接近了犯罪。無法向民眾交待啊,面對超越權利的辦案,再兼於有罪推定的思想,人人都有受到追訴的可能,而且人人都有被刑訊的危險;如果再有人為因素,那民眾就會更加危險!據說本案中,舉報者和某檢察官是戰友關係,舉報者對死者常某調離其工作不滿,檢察官有挾私報復之嫌。如果此事屬實,那掌握強大的國家機器其許可權範圍又可隨便逾越的檢察官挾私報復起來,其性之惡遠遠大於劊子手啊!更為石家莊市檢察院感到可恥的是,就在10日這天,某檢察官居然拿著因常某死亡解除其監視居住決定書送往常某單位簽收,常某單位稱未收到過監視居住通知書何來解除通知書?拒簽。該檢察官強行留下,逃之夭夭。
本案難以逃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罪責,且是共同犯罪;某些主管領導因為利益驅動(挖出經濟犯罪既有錢又有名)對這些越權辦案的行為或者聽之任之,或者縱容、授意,也應承擔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時至今日仍無案件承辦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導致凶手們逍遙法外,導致第一手證據材料因時過境遷而消失殆盡。根據刑訴法規定:刑訊逼供案件系檢察院直接受案範圍。發現如此重要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事實存在,又手段慘忍致人死亡。
檢察院本應根據刑訴法之規定應在案發當天(即6月5日)對有關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但時至今日卻拿一個「迴避」的理由,既推諉了家屬又放縱了罪犯──檢察院又一次嚴重違法(刑訴法),甚至是主要領導的瀆職犯罪。我們認為檢察院可以在今後偵查中迴避,但在遲遲不採取強制措施問題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這可是一條滿身傷痕被活活打死的人命啊!常煥敏被檢察院非法拘禁期間遍體鱗傷,最後生命垂危才通知家屬並且不日死亡。這難道不叫有犯罪存在,應該立案且對嫌犯採取強制措施嗎?還要等所謂的調查才做出決定嗎?
另外,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應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這裡的「致人死亡」包括自殺或被活活打死。所以退一萬步講,即使檢察院偏袒包庇聲稱常煥敏是自殺,但只要他的遍體鱗傷說明其己被刑訊,施暴者就要依法承擔故意殺人犯罪的法律後果。而且,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還規定要從重處罰。
對於以上法律的理解和認識,檢察機關應該比我們老百姓更透徹,但卻一而再地褻瀆法律!我們需要一個像「孫志剛案件」一樣的公正結果,捉拿並嚴懲凶手,追究瀆職犯罪,處分相關人員。檢察院如此無法無天,草菅人命,今天死的是常煥敏,明天又不知是何人?河北連續發生此類案件,領導們難道就不知道人人(包括自己在內)都面臨的強大的危險嗎?──難道這就是法制社會給我們的人權保障嗎?
石家莊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的天下,石家莊市檢察院的一小撮敗類雖加緊串供,惡意編造散佈常煥敏有罪的謠言,但他們不可能做到一手遮天,我們絕不允許他們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和公正的人權。強烈請求各位領導伸張正義,嚴懲殺人凶手,給家屬一個公正的交待,讓冤魂冥目。
強烈要求領導關注此事,管一管無法無天的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派出得力的同志親赴現場,查明真相,追查違法辦案的人員,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正義,懲處惡魔,告慰屈死的冤魂。
投訴人 hx1958 電話:13933117169 附照片
(中華投訴網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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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煥敏死亡案件法律意見書
中國輿論監督網編者按:本站曾於2003年11月15日發表了題為:《共和國驕子」死亡之迷》的文章[詳情見本站的法制播報欄目],向人們講述了中國銀行石家莊市裕東支行行長常煥敏,在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被檢察院叫走,最後死在了一個山洞裡的經過。文章作者李新德曾將稿件傳給石家莊政法委,卻始終沒有回音。不久,《中國煤炭報》和中國新聞出版社所屬的《法制新聞》雜誌社先後刊登由我站站長李新德撰寫的同名文章,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然而,該案件發生至今已經一年多了,河北的有關部門仍然沒有給死者的家人一個滿意的答覆。今天我站發表了常煥敏一案的代理律師的意見書,其目的是為了讓大家對本案有一個更完整的瞭解,另外本站將對此案的進展繼續給予關注。
常煥敏死亡案件法律意見書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常煥敏之妻李霞2003年6月11日與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訂立代理合同,李霞委託本所律師呂連根、趙金鑲為該案專項法律事務代理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事項,經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兩位代理律師參加了該案的部分座談會,閱看了省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對該案進行調查後形成的6冊卷宗。
二、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材料。
1、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卷宗1至6冊。
2、屍檢報告。
3、公安機關現場勘險筆錄(部分)。
4、李霞提供的照片。
5、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三、律師的法律意見。
(一)常煥敏之死事件調查的客觀性、全面性、公正性的分析。
省檢察院調查組調查對象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人,所作出的調查事實報告主要依據了對常煥敏死亡負有責任的人的陳述,這難以保證調查事實的客觀、公正。如常煥敏身上的10餘處損傷(有的在常死亡時是陳舊性損傷)是如何形成的,只有看管人員焦志軍、王亞軍說是常煥敏洗澡時摔傷的,調查組採信了他二人的說法,這必然影響結論的客觀、公正。首先,他二人是事件發生的責任者,必然會推脫責任。其次,從事發到市政法委調查,二人均未提及常煥敏摔傷之事,到2003年8月 27日二人主動找調查人員異口同聲說某日常煥敏洗澡時摔過一次,很明顯是二人串通後共同編造,因為如此重要的情況二人不可能同時忘記。第三,焦志軍說他與王亞軍一起進衛生間將常拉起。而王亞軍說他躺在床上休息沒動,並沒有進衛生間去拉常,二人說法不一有編造之嫌。第四,常煥敏身上不同部位10餘處受傷,洗澡摔倒不可能上下、前後均受傷。因此,依據焦志軍、王亞軍二有所說認定常煥敏身上損傷形成的原因,是不客觀、不公正的。
事件的調查也缺乏全面性。調查的重點應為常煥敏身上損傷形成的原因及常煥敏真正的死因。恰恰對這兩個重點問題未進行深入、全面的調查。如屍檢報告中反映常煥敏「左腹溝中段、左足背等處均有針樣皮損(注射針眼),是何時注射,甚麼所留?不能以洗澡摔傷而以一蓋全。又如焦志軍、王亞軍均稱看到常煥敏當時滿臉是血,是他人還是常自己用筷子捅進鼻子的關鍵過程卻避而不談。
屍檢報告也有不全面、不客觀之處,如除屍檢報告上所述多處損傷外,還有四處損傷屍檢報告未提及,令人生疑。
(二)對常死亡案件的定性分析。
辦案單位在辦理常煥敏案件上存在多方面的違法之處。第一,違反法定程序拘禁常煥敏。以查帳為由叫走常煥敏,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不讓回家,不通知其單位和家屬。第二,違法對常煥敏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並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辦案單位在非法地點自行執行拘押,不通知其單位和家屬。第三,違法使用戒具。法律明文規定對被監視居住人員不得使用戒具,而在對常煥敏審訊、睡覺、單人看押時及押解途中使用手銬、帶頭罩,造成了常雙手腕損傷等傷害。第四,看守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王亞軍是外借到檢察院的開車司機,卻參加看押組看押。司機趙澤輝也看押過常。執法人員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的。第五,對常煥敏審訊採用非人道手段。2003年6月4日晚11點審訊至次日凌晨3點多,早6點就讓他寫自述材料,讓其睡覺不足3小時,非常人所能承受。第六、對常煥敏進行刑訊逼供、體罰。常煥敏身上的傷已確切證明這一點。常在材料中寫的「昨晚給他們交待的全是假的」也說明此情況的存在。
由於辦案單位一系列違法行為的存在,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導致常死亡的可能性。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常煥敏系自殺,自殺僅是一種可能性;其他原因致其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即使是自殺也是與辦案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有所關聯。如果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成立,應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追究。
(三)應予以關注並應徹底查清的幾個問題。
1、常煥敏身上的傷是誰的行為所致。查清這一問題至關重要,有助於確定本案的直接責任者。
2、誰是常煥敏案件的真正組織者、指揮者、違法拘禁、刑訊逼供是何人授意或指使?
3、常煥敏死亡的真正時間、真正原因。證據材料顯示常煥敏2003年6月5日早7時10分出事,7時50分送到省二院。省二院病歷記載5日上午9時25分入院,時間上不相吻合。出事後應到就近醫院搶救,卻舍近求遠到省二院搶救。常煥敏是自殺、他殺不能確定。
4、常煥敏患有內科疾病,卻從深澤縣中醫院安排外科醫生王飛到看管組,王飛的任務是否為常治療外傷,不得而知。
5、省二院急診室主任和值班醫生均是深澤縣人,是巧合,還是刻意安排?急診室副主任田英平是辦案組副組長朱佔枝的內弟,對診斷、病歷的真實性構成影響。
6、長時間戴手銬、不讓睡覺、刑訊逼供與常煥敏死亡之間的關係。這些問題只有查清辦案組在審訊時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和手段,才能最終確定。
徹底查清上述問題,有助於客觀、公正、全面的揭示事件真相,明確責任,對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連根 趙金鑲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國輿論監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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