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翔250萬獎金與納稅人400年的收入

發表:2004-08-3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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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奧運賽事過半,中國健兒成績不俗,舉國振奮。尤其是各位金牌得主的家鄉,自有一番熱鬧。

  其實,在一條看不見的戰線上,另一場「賽事」也在緊鑼密鼓地上演著:重獎奧運金牌得主(含教練員)。各地政府反應迅速,除在第一時間致賀外,還紛紛宣布重獎措施。如福建省政府表示,將給閩籍62公斤級舉重冠軍石智勇重獎人民幣50萬元(中新社8月17日電)。其他各地也不甘落後,紛紛公開重獎辦法。湖南除對奧運冠軍獎現金外,還將獎勵一套住房;上海市,將獎勵現金50萬元以上;陝西省獎勵金牌100萬元,銀牌30萬元,銅牌10萬元……廣東、廣西、山東、遼寧、河北等地也奮起直追、推波助瀾,分別出臺單項、綜合或連環獎勵政策。儘管這不是一場真正的比賽,卻著實演變成一種暗中角力。儘管套路各異,但一個共同點是,都表態獎勵標準會高於上一屆。如此算來,據說有的省、市的奧運金牌得主累計獎金(含豪宅、汽車等)將超過200萬元。可以想像,奧運代表團凱旋後,這種慶功、重獎將會達到一個高潮。

  在奧運會上拿冠軍、奪獎牌,慶祝一下獎勵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層層獎、連環獎,是否有據可依?如果沒有,是否該歸類為另一種形式的政績工程?

  我國以往的競技體育,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政府包辦,運動員、教練員吃喝拉撒一切開銷全由政府包攬。因此,長期以來對冠軍的獎勵也主要體現在精神上。上世紀 50年代,容國團拿第一個世界冠軍後,為照顧他來自海外,才將其工資提至每月百元左右;60年代,莊則棟3次拿世界冠軍,月工資只被提至80元;80年代,許海峰拿第一個奧運冠軍後,還將金牌給了中國革命博物館;排球「五連冠」的郎平們,先後拿到的獎金也不過是區區幾千元。到了1992年,國家體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報請國務院批准,出臺了對奧運獲獎選手的獎勵《辦法》,標準為金牌8萬元,銀牌5萬元,銅牌3萬元。在當年的巴塞羅那奧運會上,我國選手奪得16枚金牌,在當時氛圍下,除國家獎勵外,各省、地級政府更是層層加碼,有的冠軍獲獎勵超過百萬元,重獎奧運金牌得主由此開了先例。連美國媒體都驚呼:對於中國人年均300美元的收入來說,冠軍運動員一次竟獲得相當於普通工人約400年的收入。

  重獎之風愈演愈烈。2000年悉尼奧運會,金牌得主獎金個個超過100萬元,有的甚至高達幾百萬元。如湖南省政府當時就先後撥款590萬元用於慶功和獎勵。據權威人士透露,今年各地方政府對奧運會金牌選手的獎勵都將大大超過上屆。

  不是說不能獎奧運冠軍,但做什麼事都得有個「度」。如果說來自國家的獎勵還有據可查、有規可依的話,那麼來自運動員原籍貫省、市甚至縣、鄉政府以及父母所在國企、街道的獎勵,是依據什麼規矩呢?據我考證,並沒有什麼定規可循。決策慶功活動、獎金數額的關鍵人物,大多是憑著自己的好惡、興趣以及心情來拍板的。比如某全國摔跤冠軍,獲獎後家鄉縣官一高興,當場就宣布獎一套住房。而政府並沒有房子啊,怎麼辦?事後只好從一家國企調撥了一套,搞得這家國企不少三世同堂的老工人怨聲載道。

  從嚴格意義上講,政府儘管可以管錢、花錢,但它不能創造利潤,因此本身並沒有錢;它的錢來自納稅人,所以無權隨心所欲地亂花錢。「依法治國」我們提出好幾年了,但「依法治國」的精髓就是「依法行政」。《行政許可法》也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了,今後政府做決定、列開銷,首先應該掂量掂量:我有這個權力嗎?這是否違法?運動員奪金牌、拿冠軍,確實可以凝民心、鼓士氣,企業、私人、民間社會團體出錢給其物質上的獎勵順理成章,但政府不能將其提升到無限的地步,相互攀比,拿著納稅人的錢、國庫裡的錢充大方。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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